建议《环保法》提升为国家基本法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颁布,带有浓重的计划经济的痕迹,大部分内容已滞后于社会经济生活。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惠州籍人大代表黄细花提交了《关于加快〈环保法〉修改的建议》,主要思路是将现有8部环保单行法进行整合,并将其提升为国家基本法。不少惠州环保人也表示,《环境保护法》确实亟待修改,尤其需要增强操作性。
现行《环保法》与其保护对象效力不匹配
在近期环保部进行的一次问卷调查中,问及“面对环境污染,最有效的措施是什么”时,71.2%的公众认为应制定(或修改)法律来解决。
花姐认为,最初,《环境保护法》是基于当时中国实行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制定的。而如今,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所有制形式发生了重大改变,国家相关基本法和一般法的立法也已初具规模,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许多基本规定不符合我国新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全球环境保护形势发展的需要。同时,现行《环境保护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审议的形式通过的,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其它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相比,其地位和效力都难以在宏观上对各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予以指导,对环境与发展的关系更不具有综合性、统一性和协调性的功能。
花姐的观点得到惠州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局长梁文周的认同:“《环境保护法》颁布20多年,时至今日,这部法中的许多条款确实已经与现今经济发展不相匹配,亟待修改。”
操作性不强最为环保执法人员诟病
作为环境监察部门工作人员,梁文周最为关注的是《环保法》中的执法条款,“操作性不强最亟需改观,举个例子,作为执法人员,部分危害环境的行为我们竟然无法直接叫停它,而需等待法院审判强制执行,因而无法及时制止对环境的危害。”
作为数度入选全国空气质量十佳的城市,惠州的空气质量令人称赞,但并非没有进步的空间,尤其冬季PM2.5指标偶有爆表,夏季臭氧长期轻微超标仍然成为困扰地方环保部门的老大难问题。去年年底,惠州市出台《惠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旨在从惠州实际出发,清扫污染空气的最后一个死角,可是却因为管理内容牵涉环保、环卫、住建、城管四个部门,实际联合执法行动迟迟未能开展,“目前环保部门已经印制和下发了相关的宣传资料,具体行动还要由其他部门牵头联合执法。”惠州市环保局大气环境管理科副科长张广深无奈表示。
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职能交叉执法不力也体现在公众对于环保投诉的迷惑上。12369环保热线客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不少市民遇到噪声问题就会拨打环保热线投诉,但事实上一般商业经营中使用固定机械设备的噪声污染是由环保部门处理,其他扰民噪声由公安或其他部门处理,“实际执法中类似操作迷惑还有很多”。
改变从“豆腐块似的法律”开始着手
“因此,首先应从改变《环境保护法》"豆腐法"的现状开始”,花姐说,首先要提高《环保法》的法律地位和层次,需要有一部高位阶的基本法以一个综合性的整体理念和基本思想将它们统合起来,以达成立法总目标的一致。尤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加剧、生态破坏严重、资源能源浪费多,《环境保护法》中应作出比较强硬的各种环境保护规定,增强国人对实施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执行力以及决心和信心。
目前,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已经制定有20余部,分散交叉,互相矛盾不统一,用词模湖,同一个违法行为,法与法之间的执法标准不一致,因此,她建议整合全部的单行法,将水、气、固废、辐射、噪声等污染防治法统一到环境保护基本法中,修改和升级后为《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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