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保厅下发“案件移送”规定
更新时间:2014-03-09 20:04
来源: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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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山东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山东新闻》报道,山东省环保厅、监察厅日前联合出台《关于移送环境违法违纪案件规定》,本规定适用人员,是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纪依法给予处分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照本规定,省环保部门应向省监察机关进行案件移送的,重点是一些省级挂牌督办并经督察后仍未有效解决的7类环境案件,包括: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案件;造成重点流域、区域重大污染,或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的环境违法案件;威胁公众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的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案件;因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或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损失的案件;长期未解决或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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