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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污染的权力是更有害的污染源

更新时间:2014-03-20 13:22 来源: 新华每日电讯 作者: 阅读:611 网友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对贺江水污染事件系列案首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原贺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黄强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对其退出的24000元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去年贺江水污染事件,人们记忆犹新。在这起事件中,污染企业违法排污导致的恶果让人触目惊心,相关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贪赃枉法更令人愤慨。

据媒体披露,贺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黄强在2013年5月收受汇威综合选矿厂赠送的现金5万元及烟酒等礼品,随后利用职务便利以上级领导名义多次出面邀约贺州市环保局平桂分局局长莫思坚(另案处理)出面吃饭说情,致使莫思坚在贺州市汇威综合选矿厂没有进行整改及不符合领取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环保分局给这家企业发放了排污许可证。贺江水污染事件发生后,专家组研究认定,贺州市汇威综合选矿厂铟生产线违法排污是本次水体污染事件的主要责任污染源。

其实类似的事件并不罕见。当前社会上环保问题多发,固然有一部分是因为企业为了追逐利润,无视国家法律及公众利益违法排污。但环境执法监管不力,少数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见利忘义、贪赃枉法,为违法企业大开方便之门,甚至助纣为虐、同流合污,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

去年10月,监察部就通报了10起破坏生态环境责任追究典型案例,其中有一批环保部门的领导就因失职、渎职受到责任追究。现实生活中,本来恪尽守护公共环境安全职责的环保工作人员,因为抵挡不住一些不法企业的利益诱惑,贪图蝇头小利,把手中的权力变成了个人和部门捞取好处和油水的筹码,不给好处不做事,收了好处乱办事,有的甚至成为排污企业的保护伞和合伙人。

现实中诸多的污染事件、排污企业背后,都有着错综复杂的权钱交易,都能发现诸多职能部门涉嫌违法违规和寻租腐败的蛛丝马迹。这使得一些环境违法犯罪更为隐蔽,更加难以得到根本的遏制与铲除。事实上,环保职能部门与违法污染企业矿业这种特殊的关系,已经演变为滋生一些污染事件的深层土壤,相较于企业直接排污形成的污染源,这些被污染与腐蚀的执法部门的权力是对公共环境安全和公共利益更有害的“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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