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数据不得以任何理由修改
更新时间:2014-03-24 09:12
来源: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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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日从甘肃省环保厅获悉,该厅日前印发《甘肃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办法》,《办法》明确,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应24小时连续运行,不得以任何理由修改自动监测系统任何控制参数,不得以任何理由弄虚作假、修改原始数据;若有剔除正常监测数据、编造数据或更改原始监测数据、故意出具虚假监测数据等9种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监测站应将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接入省站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及处理平台,由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和维护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控软件与原始数据;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应24小时连续运行,必须在每个工作日12时前完成前一日的日报数据的三级审核和上报传输,不得以任何理由修改自动监测系统任何控制参数,不得以任何理由弄虚作假、修改原始数据;因仪器设备故障,以手工监测代替自动监测的,原则上不能超过10天。超过10天的,手工监测数据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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