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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水污染谁之过 起底三大责任方

更新时间:2014-04-15 06:10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 阅读:599 网友评论0

环保部副部长翟青指出,兰州自来水超标事件,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对供水企业的监管不力。

根据目前官方公布的信息,12年前、甚至27年前的化工厂爆炸,竟在多年之后造成兰州市“4·11”水污染事故。而在污染威胁存在的情况下,兰州相关主管部门和威立雅公司尽管有时间来化解风险,却等来了水污染事故。

4月14日,兰州市恢复了正常供水。兰州市政府宣布,这场自4月10日开始的自来水苯超标事件已平息,未来的工作重点将转移到对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兰州威立雅”)的自流沟改造,计划5月13日完工。

事故原因调查显示,本次水污染是由于,中石油兰州石化分公司(下称“兰州石化”)在以往爆炸事故中泄漏的油污渗入水厂自流沟。此调查结果一出,舆论焦点从兰州市政府和兰州威立雅公司转向了中石油系统。

但中石油相关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兰州石化与兰州威立雅水厂自流沟有交叉的管道为早已废弃,现有管道设施不存在泄漏情况。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院长马中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兰州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兰州威立雅及兰州石化三方在此次污染事件中都负有责任,而相关主管部门和兰州威立雅应负主要责任。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参与起诉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的兰州居民称,4月14日上午,兰州中院立案庭工作人员,拒绝接受他们提交的任何起诉材料。兰州中院立案庭表示,公民个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该案的五名原告均为该事件的利益关系人,其要求的侵权赔偿数额仅针对自身受损的权益。原告方表示,将对兰州水污染事件追根究底,不排除更改起诉理由后再次诉讼。

  风险源已伴左右几十年

兰州石化前身为兰州炼油化工总厂和兰州化学工业公司,1956年开工建设,1998年划归中石油,2007年两家公司组建为今天的兰州石化。

从该公司两次爆炸事故来看,如果说1987年发生爆炸之时,中石油因尚未成立而不必追责,那么2002年的爆炸事故,中石油难以推脱其责任。

中石油人士介绍,两次爆炸发生后,兰州石化对泄漏渣油进行了打捞,但部分污染物无法完全清除。此外,与水厂自流沟有交叉的管道已在2003年停产、2006年废弃,不存在污染水源的可能。

兰州市“4·11”局部自来水苯指标超标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副组长郑志强介绍,1987年的爆炸事故造成34吨渣油未能回收,渗入地下;2002年的爆炸事故未统计渣油渗入地下的渣油,两者造成了水厂自流沟受到污染。

事实上,漏油事故通常都会遇到无法完全清除污染物的问题,这一点中石油与兰州市政府方面都知情。

马中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中石油作为污染事件的责任人,不仅仅要解决当时的事故,还应该解决后续全面的清理和修复问题。

此外,虽然兰州石化已将老厂关闭、管道废弃,但并不意味着污染源解除。此前造成的污染没有被清理,就仍然是一个污染源。即便将兰州石化搬离现在的厂址,其原有污染不清理也无济于事。从这个角度上看,中石油在此次污染事故中负有部分责任。

  防护迟迟不到位

“化工厂本身就是风险源,其风险大小取决于其与当地环境的关系。如果远离水源和人口密集区,化工厂的风险就低;如果离水源厂近那就是高风险源,”马中说,“而已经发生过污染事故,那说明风险已经很高了。”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在上世纪50年代由于国家主管部门缺少标准和风险认识,一些水厂与污染企业距离较近,这是历史原因。

“但现在我们已经认识到了,国家对风险源进行过排查。如果没采取措施,那就会出现现在的事故。”马中说。

水污染分为源头污染与过程污染,兰州水污染事故则属于过程污染。在水厂运营时,有些过程污染由外因造成,如洪水;而还有些属于水厂自身的问题。以兰州威立雅的情况来看,在明知道接近风险源的情况下,按工艺质量来说,应该有防护外来污染物进入的功能,但却仍然发生了水污染事故。

兰州威立雅人士介绍,被污染的自流沟1955年安装,为水泥材质,将近60年时间从未更换过。该公司人士也否认自流沟超期使用,称2008年4月,兰州市决定投资1.5亿元,用于彻底清理整治自流沟,并拆除水源保护区内8万多平方米的违章建筑。不过,该人士却并未明确表示,此次整治是否对自流沟进行了修复和改造。

“现在还不知道是不是沟体破裂了,如果是的话,那就是水厂自身的建造质量问题。”马中说。

2006年9月,兰州市对该市供水集团45%的股权进行公开招标。面对报价大都在5亿以下的局面,法国威立雅公司以价17.1亿元的高价中标。这种高溢价中标在当时就引起业界对法国威立雅公司盈利能力、价格稳定和供水安全的担忧。

以兰州自来水厂的厂址来看,其靠近污染源、有污染事故历史,都应考虑到水厂的建设运营成本当中。

通常在类似水污染事故中,如果污染源是先建设的,而水厂建设在后,那么主管部门应向水厂提供该厂址的过往信息,如曾经建过什么设施、发生了哪些事故。在这一过程中,水厂可能无法完全获得全面的信息,导致防护不足。

而在此次兰州水污染事故中,水厂建设早于化工厂,两次爆炸事故分别发生在1987年、2002年,也就是说主管部门和水厂不可能不掌握污染情况,在这么长的时间里,应该采取防护措施。

“如果知道污染没有清理干净,这就属于新的风险源,对水厂的风险就要有评估。”马中说,“评估是怎么做的呢?”

4月13日,环保部副部长翟青指出,此次兰州发生自来水苯含量超标事件,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对供水企业的监管不力。

“不力”的仅仅是监管吗?谜题仍待官方揭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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