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纪文:《环保法》不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24日接受中国网专访时表示,《环保法》的定位,但从目前来看,它不是个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主要还是拾遗补缺,综合指导的基础性的法律。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4月21日至24日在北京举行,《环境保护法修订案(草案)》由于涉及面广、争议多,“破例”进行第四次审议。在我国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环保法能否得到及时、完善的修订,引起了老百姓的高度关注。中国网于4月24日特邀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对环境保护法的修订进行解读。
常纪文表示,《环保法》的定位,这回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时候说了,希望把它作为基础性的法律,确实是个综合性、基础性的法律,但从目前来看,它不是个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
所谓的基本法律,一般是由全国人大来通过,比如《物权法》,在这个领域起基础作用的,非常重要的,并且要全国人大通过的才能称之为基本法律,比如《环境保护法》是基本法律,《水污染防治法》《固定污染防治法》都应该在它的统盖之下,现在它的法律层次相同,这样会有个问题,其他的部门不一定适用你《环境保护法》,农业部门适用《农业法》,水利部门适用《水利法》,不一定适用你的《环境保护法》。
常纪文说,它是个面面俱到,拾遗补缺,你没有规定的,我规定;第二起指导作用,估计还是没有法律强制的,对同等效力的法律没有什么强制性的,主要还是拾遗补缺,综合指导的基础性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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