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为碳交易市场“添火”
新环保法通过并公布以来,引起社会热议,有些专家关注其严厉的处罚力度,有些人关注其明确的责任主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们作为通过市场机制治理环境问题的实践者,更加关心新环保法是否适应了当前的环境保护需要,是否吸收了这么多年来老百姓付出健康的代价换来的治理智慧,是否更加把握了环境保护的规律。新环保法最引起我关注的是,它为中国的排污权交易提供了法律基础。
对环境问题的根源进行系统总结,有利于更系统地解读新环保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总的来看,除了政府立法滞后与监管弱化的原因,造成中国环境问题的根源还有市场治理机制滞后与公众监督机制缺失。首先是市场治理机制滞后。为了促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资源和环境等要素价格被人为扭曲,能源价格和原材料价格长期不均衡存在,环境成本被忽视,导致资源和能源消耗大幅度增长,远高于经济增长,形成过度消耗能源、资源和环境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经济结构性矛盾突出。其次是公众监督机制缺失。政府行政主导的管制模式成为主流,政府行为贯穿于环境保护的各个领域与环节,企业和公众作为环保制度的被动接受者和被监督者,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方式和渠道受到挤压和抑制。公众和企业缺乏自觉遵守制度的激励,一旦制度出现了漏洞或监管不力,逃避环境处罚的机会主义做法就会涌现,进而造成“法不责众”的羊群效应,社会治理呈现“摁下葫芦起了瓢”的被动局面。
2014新环保法通过是环保工作的一个里程碑式事件,原来的环保法是1989年开始实施的,25年前的法律智慧和环境保护能力无法适应当前的形势,尤其在这一届政府提出要依靠制度“铁腕治污”的背景下,新环保法的出台顺应了政府、企业和公众的一致呼声。新环保法对“铁腕治污”环境政治的贡献在于明确了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责任主体,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这样一来,避免了“多龙治水”的执法不力问题,“铁腕治污”有了“腕”。
有效的市场需要一个健全的法律环境保障,利用市场机制反过来能对企事业单位自发的实现激励约束机制,从而实现法律与市场“大棒”加“胡萝卜”的组合效果。新环保法提出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措施促进环境保护市场力量的发展。一是环保企业,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二是环保生产,鼓励企业优先使用清洁能源,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三是环保产品,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新环保法在生态保护补偿领域也引入市场智慧,过去的生态补偿多为中央财政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财政补偿只是生态补偿的主要手段,新环保法鼓励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新环保法提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为排污权交易市场机制提供了法律基础,为中国碳交易市场添了一把火。排污权交易作为一种市场机制可以实现总量控制的同时,将企业排污的成本降低,满足宏观调控目标和微观运营目标的统一。
(作者系长江商报特约企业家评论员、北京环境交易所总经理。此文仅为个人观点,不代表作者机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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