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不知污染源,不妨设个自首期
引黄灌渠本来是引黄河水用于农田灌溉的水利工程,是利民工程,然而流经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的一条引黄灌渠——第三濮清南,由于污染严重,成了满河都是黑水的“机油河”。村民近百亩莲藕因为浇了该渠的水而受损严重,近乎绝收。
利民河成了害民河,这事听起来滑稽可笑,说起来心情沉重。试想,当农民将富裕的希望寄于莲藕,将满腔的激情化作汗水,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眼巴巴等着收获之后为老人积攒看病的药费、为爱人添置奢侈的新衣、为孩子准备读书的学费……但就是因为浇了“机油河”里的水,30亩绝收、90亩减产,你说他们该仰天长叹呢,还是该捶胸顿足呢?
当然,农民毋需仰天长叹,也不必捶胸顿足,只需起而维权就是。可是,谁又是应该担责赔偿的“被告”呢?面对满河黑水,水面靠岸的部分有棕色泡沫漂浮并散发着刺鼻臭气,绵延几公里,且已持续一个月的“机油河”,当地环保部门至今找不到污染的源头。清丰县环保局副局长邵顺泽说,他们接到群众举报,就立即进行调查、检测,“当时这条河在整个清丰县境内都受到了污染,上游污染更严重”。这就佐证了污染的事实。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呢?清丰县环保局称,基本可以排除偷排的可能,而怀疑有人夜间倾倒污水,因为以前就曾有过。没有找到污染源,无疑暴露出相关部门民生情怀的缺失和责任心的淡漠。否则,怎么解释污染频发的原因?
发生污染事件,要求即时破案,有时确实并不现实。就像恐怖分子制造恐怖活动,也有一个侦查破案的过程。但前提是必须侦破,不能放过,放过会形成连锁反应,最终变得无法收拾。所以,环保部门也应效仿公安部门,给肆意排污者划定一个投案自首的时间。在这个时间段里主动投案,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否则就加倍惩处。总而言之,不能得过且过、放任自流,让排污者逃脱处罚。至于乡政府给所有受损的藕田每亩补偿1500元,以减少农户损失,这也只是应急之策。因为地方政府的公帑,也是纳税人的贡献,并不是替罪的羔羊。
“谁污染,谁治理”,这是我国环保的基本原则。实行环保责任制,首先就要有分清责任的办法,分不清谁的责任,谁来担责啊?所以对这类关系民生的灌渠,不能是监测的盲点。如果长期分辨不清,老是七斤面粉调三斤浆糊,那么,就该对环保部门的履职能力,先要观测观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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