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治气”奖惩确定:1微克污染物=2万元
为促进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近日,菏泽市人民政府公布了《菏泽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改善的县区,将得到市级财政补偿;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恶化的县区,需向市财政进行“补偿”,奖惩标准为1微克污染物=2万元。
菏泽第一季度获省生态补偿525万元
今年初,山东省制定了《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菏泽在第一季度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考核中,以26.25分名列全省第6位,获生态补偿资金525万元。
《办法》依据《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县区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季度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
PM2.5、PM10、SO2、NO2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60%、15%、15%、10%。
县补偿资金每季度公布一次
《办法》表示,考核数据采用省、市环境监控中心提供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应通过环保部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
对各县区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计算市对各县区补偿金额度,每季度公布一次,按年度统一结算。
有关县区向市级补偿的资金纳入市级生态补偿资金库,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县区。
1微克污染物=2万元资金补偿
此外,省考核菏泽市的结果即为牡丹区、市经济开发区、菏泽高新区的考核结果,根据考核得分结果实施奖励或处罚。
其余县区补偿额度为县考核得分乘以生态补偿资金系数的结果,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2万元/微克/立方米。具体如下:
2014年度县考核考核得分=(上年同季度PM2.5调整平均浓度-考核季度PM2.5平均浓度)×60%+(上年同季度PM10调整平均浓度-考核季度PM10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SO2调整平均浓度-考核季度SO2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NO2调整平均浓度-考核季度NO2平均浓度)×10%
2015年度县考核得分=(上年同季度PM2.5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2.5平均浓度)×60%+(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10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S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SO2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N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NO2平均浓度)×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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