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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污水处理要算生命周期成本

更新时间:2014-06-04 10:02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刘平养 阅读:1331 网友评论0

●一些农村地区随着青壮劳动力的快速流失,只剩下老弱病残,空心化和老龄化特征凸显。而当前的规划设计依然是通过户籍人口、户数或者常住人口来确定农村生活污水的处理规模,而且动辄40年~50年的运营年限。这种静态的视角与现实情况存在巨大的差距。

●更为合理的决策机制,应当建立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命周期成本有效性分析的基础上,即综合考虑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维护到最终废弃的整个生命周期环节的全部成本,以选择最优的处理模式。

●对于人口导入区,如果长期规划是发展成为城镇化地区,那么就有必要考虑接入市政管网集中处理模式的成本有效性。对于空心化区域,如果未来人口导出非常彻底,就有必要考虑利用自然净化能力处理的可行性。

●需要进一步明确村集体和村民应承担的责任,使其能够采取有效的集体行动,积极主动地进行管理和监督,以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有效运行。

农村生活污水的处理直接关系到农村环境质量改善、农民生活品质提高、农村饮用水安全。然而,长期以来,农村生活污水问题一直未被引起足够重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起步较晚、发展缓慢。

“十一五”以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作为农村环境的一个重要问题,引起高度关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划,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希望能够尽快提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水平。然而,直到2013年,我国农村的污水处理率仅有7%,远低于我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80%的水平。而且绝大部分地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仍停留在工程示范阶段,推广普及的难度很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目前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中西部地区相对滞后。

针对这种现状,笔者认为,必须尽快找到问题症结,对症下药,破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难题。

反思农村生活污水的模式选择

影响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水平提高的因素很多,但是最根本的原因是高成本。农村地区自然条件复杂,村落分散,人口密度低,很难实现类似城镇污水处理的规模效应。即便在发达国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能力也普遍滞后于城市。

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就是其相对成本比较高。一般估计,农村生活污水的户均建设成本在5000元左右,一些地区甚至超过万元;一个行政村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初期建设投入,根据人口规模的大小,从数十万到数百万不等。这对绝大多数地方政府而言,都是不小的财政负担。

然而,这仅仅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高成本问题的冰山一角。许多隐形的成本还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例如,一个农村投入100万元建设的处理设施,规划运行40年,结果5年左右就因为无法正常运行而废弃。此时实际的吨水处理成本将是规划设计的吨水成本的数倍。这一现象并不鲜见。许多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示范工程,都不可避免地陷入“一离开示范就死”的怪圈。在太湖流域农村地区,一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甚至被当地老百姓称为环保垃圾。

笔者认为,我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高成本难题与当前的模式选择有很大的关系。由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长期被忽视,政府还是习惯于采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的方式,希望通过大的投入解决问题,而忽视了农村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首先,重工程技术有效性,而轻成本有效性。真正影响技术突破、推广应用的核心要素是成本。如果不考虑成本问题,生活污水处理基本不存在任何技术难题,可以处理到任意水平。农村生活污水尤其如此。一方面,相对而言,农村污水处理成分相对简单、污染物浓度较低,已经有大量成熟的技术;另一方面,不同技术对收集管网、能源动力、物料等的需求都不一样,对应的成本投入也差异很大。农村真正需要的并不是世界领先的工程技术,而是成本能够被政府、村集体和村民等相关主体所接受的实用技术。

但无论是在基础研究还是在工程示范方面,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投入巨资开展的先进技术研发,都很少考虑到技术的成本有效性。在我国已有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指南或导则当中,基本不涉及对成本有效问题的衡量。在实际工程的规划设计中,主要通过拉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年限(往往被设定为40年~50年)来合理化成本,或者干脆利用管理运营环节的吨水成本作为整个工程的成本。于是就出现了许多号称低成本甚至零成本的设施也普遍存在高成本问题的怪事。

其次,过度依靠政府,缺乏因地制宜多元化的考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属于混合物品(介于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之间),政府应当承担部分责任,但是不能过度,更不能事事包揽。而从实践看,绝大多数地方政府几乎包揽了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运营的全部责任,而忽视了村民和村集体的需求和积极性,导致各环节的成本都居高不下,成为政府的沉重负担。同时,政府包揽的结果往往是一刀切的做法,与农村地区千差万别的社会经济状况严重不匹配,也是诸多设施提前失效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三,以静态的视角看待快速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村,以当前的有效性衡量长期的有效性。我国正处于快速城市化进程中,农村人口和其他经济要素在城乡之间大规模、快速迁移。一些大城市郊区的农村,外来人口大量进入,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就成为人口密度不亚于城镇的导入区。而一些农村地区随着青壮劳动力的快速流失,只剩下老弱病残,空心化和老龄化特征凸显。而当前的规划设计依然是通过户籍人口、户数或者常住人口来确定农村生活污水的处理规模,而且动辄40年~50年的运营年限。这种静态的视角与现实情况存在巨大的差距。

从生命周期视角看农村生活污水

不难看出,在我国当前的快速城市化背景下,静态的、只考虑独立环节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选择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发展的要求。单个环节的低成本并不意味着整个模式的综合成本低,当前成本有效的选择未必符合长期成本有效的要求。更为合理的决策机制,应当建立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命周期成本有效性分析的基础上,即综合考虑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维护到最终废弃的整个生命周期环节的全部成本,以选择最优的处理模式。

生命周期(LifeCycle)的概念应用很广泛,尤其是在环境、经济领域经常出现。其一般指的是某个产品“从摇篮到坟墓”(Cradle-to-Grave)的整个过程。由于生命周期成本分析可以提供全系统/全过程的成本比较,确保各类成本时间尺度上的一致性,同时还能够克服某一环节的成本变化产生的连锁反应,因此在发达国家基础设施、重大工程等的决策中得到广泛的应用。

在农村生活污水领域,发达国家很早就提出应当从技术有效性转向成本有效性,从静态的成本有效转向生命周期的成本有效。通过对生活污水分散处理不同方案的生命周期成本分析发现,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营年限对方案的成本有效性影响很大。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生命周期成本可以分为4个基本部分:规划设计成本(包括工程的建设许可、工程设计规划、工程选址与准备和招投标工作的成本等);建设成本(包括设备的购买与安装、工程和管网的建设施工、土地成本和其他一切委托成本等);管理运营成本(包括员工的培训、人员工资、工程耗能、药剂投入和污泥处理的成本等)和废弃成本(包括工程拆除与处理、环境修复、资源回收的成本等)。

一方面,快速城市化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最大影响,是其引发的农村人口的迁移大幅度缩短了处理设施的有效运营年限,使我们不得不细化各种模式选择组合。例如,在人口导入区,如果采取分散处理的模式,短期投入较小,但是长效管理维护的成本较高,而且排污量的增长很可能使处理工程超负荷运转而失效。如果采取纳管集中处理,初期管网等的投入较大,后期管理维护成本较低;但是如果人口导入速度较慢,也会造成吨水处理成本的高企。在空心化的农村,应根据人口的迁出速度确定污水处理方案,比如采取村落集中式的处理、联户处理以及充分利用自然净化功能处理等。

另一方面,快速城市化对生命周期各环节的成本都有较大的影响。伴随着快速城市化进程,农村社区迅速瓦解,很难实现有效的集体行动。例如,在规划设计环节,作为主要利益相关方的农村集体基本没有话语权,也无法参与到方案的设计和比选过程中,导致处理模式与村集体的实际需求之间出现脱节,最终影响到建设、管理运营等环节的成本。农村劳动力的外流、传统社区的解体、农民家园感的丧失,也使村集体和农民缺乏参与、管理、监督的积极性,造成长效管理成本的上升。

以生命周期成本为导向处理污水

以生命周期成本有效性为导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应做好以下方面内容:

首先,需要密切结合区域的长短期发展规划。对于人口导入区,如果长期规划是发展成为城镇化地区,那么就有必要考虑接入市政管网集中处理模式的成本有效性。对于空心化区域,如果未来人口导出非常彻底,就有必要考虑利用自然净化能力处理的可行性。为此,需要在至少县级以上的区域范围内,统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以避免有需求的没钱建、有钱建的没需求之类现象的发生。

其次,需要建立以提高生命周期成本有效性为导向的方案比选机制。为此,需要改变动辄30~50年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规划设计年限标准,结合区域发展趋势确定真实的年限。在区域发展前景不明确的情况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年限宜短不宜长,以10年~15年为宜。

第三,需要重视权宜性处理模式的过渡性作用。在发展不确定性比较大的农村地区,或者现状与长期发展规划仍存在较大差距的地区,无论城镇集中处理模式还是分散处理模式,都无法满足生命周期成本有效的要求。此时可以考虑权宜性的处理模式,即在保证初步处理效果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少基建、管网等沉淀投入。这一模式已经在江苏太仓等地取得了很好的实践效果。

第四,需要建立明确的责任分担机制,降低生命周期其他环节的成本。当前政府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中包揽过多,而作为主要利益相关方的村集体和村民既不参与决策也不分担责任。这种方式实际上大幅度提高了规划设计、管理维护等环节的成本。因此,未来需要进一步明确村集体和村民应承担的责任,使其能够采取有效的集体行动,积极主动地进行管理和监督,以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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