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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处罚无上限 环保才能有底线

更新时间:2014-06-26 06:57 来源:郑州日报 作者: 李娜 阅读:791 网友评论0

违反规定污染环境,罚款上不封顶,“只有处罚无上限,环保才能有底线”;对污染源要加强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规定的车用燃料……昨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审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经过数次修改的《条例》亮点纷呈。  

污染防治人人参与  

《条例》中第一次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原则,即“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以人为本、环境优先、政府主导、全民参与、严防严治、损害担责”的原则。同时,增强了政府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公示考核结果。”  

为了让更多人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条例》增加了人人参与的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树立大气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同时,《条例》首次完善了举报和奖励制度,增加规定: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表彰或者奖励;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防止污染源头管理  

《条例》征求多方意见,增加了对污染源的治理:本市禁止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散煤及制品;鼓励使用清洁车用能源和优质车用燃油;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等。  

除此之外,对机动车维修企业也增加规定: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具备规定的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维修,使维修后的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以降低机动车尾气、高污染燃料等因素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条例》还规定,排污费征缴、使用情况,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污染环境按日责罚  

修改后的《条例》指出:对于超标准、超总量控制排放污染物,以及违反环境影响评价规定进行项目建设两类行为,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力度更大、可操作性更强的处罚措施。为此,《条例》规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者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于主要污染源之一的机动车,也有了操作性更强的处罚措施: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罚款。  

“只有处罚无上限,环保工作才能有底线。”《条例》中规定:违反条例,除规定的情形外,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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