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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松花湖水源地污染治理项目协商选择评估机构等事项的公告

更新时间:2014-07-02 07:26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北京)  作者: 阅读:457 网友评论0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吉市丰政房征[2014]7号《征收决定》,对松花湖水源地污染治理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该项目位于吉林市丰满区丰满街道办事处辖区内,涉及被征收人2人,分别是崔守琢、徐金豹。现依法公告告知上述被征收人下列事项(公告期60日):  

1、请上述被征收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后5日内持房证、身份证到丰满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以下简称经办中心)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如本人无法到场,可委托代理人持房主身份证、房证、代理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按时参加协商活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已告知。  

2、如被征收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到经办中心参加协商活动,视为自动放弃协商选择,由经办中心依据《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于公告期满后第6日上午9时至10时在经办中心组织摇号或抽签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并于当日起将结果在征收现场及吉林市建设信息网公示公告5日。  

3、评估机构确定后,依据《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由评估机构安排房地产估价师于公示期满后第6日至第10日期间内对被征收房屋入户实地查勘,请上述被征收人家中留人。如被征收人不协助评估机构实地查勘而造成评估结果失实的,责任自负。  

联系电话:0432-63344037  

特此公告  

吉林市丰满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201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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