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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3000亩果林遭污染凋零 环保官司8年难平

更新时间:2014-07-07 09:03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 邹俭朴 阅读:853 网友评论0

  

凋零的果园林木  

投诉处理决定通知书  

“官司打了8年,果园已经荒废。除了继续告状,还有别的出路吗?”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河南东村村民李素云指着身后的牌匾激动地对记者说“这司法鉴定中心可坑死咱老百姓了!”阳光之下,那块写着“东北农业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牌匾异常刺眼。  

《经济参考报》记者日前采访发现,在赤峰市发生的一起多年难平的污染风波背后,折射出个别司法鉴定机构的“随意性”和地方政府的“乱作为”。业内人士表示,“和稀泥”式的行政干预,让诉讼偏离了正常轨道。在环保案件中,政府只有停止行政干预,法律部门从速办理,不违规、不护短,此类诉讼才能回到健康轨道上来。  

污染连袭  

“对面的山上浓烟滚滚,如同世界末日,烟浪如原子弹爆炸般扑进村里。”说起当年的一幕,李素云至今心有余悸,“刚要跑进屋,却已看不见身边的孩子,只能凭着声音去找了。”  

位于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东北部的河南东村早年因盛产水果而闻名。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这里几乎家家户户栽种果树,到九十年代,曾经的荒山秃岭已是绿茵成片。  

“除生态效益外,果农的经济收入也随着节节攀升,上门来收水果的商贩络绎不绝。”亲眼见证河南东村果业成长历程的果树技术员杜业祥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上世纪九十年代末,这里已被当地政府当做“万亩经济沟”树为典型,一时间享誉全旗。  

“要不是因为受了污染,我这30多亩果园现在应该正是梨花满园的时节。”看着眼前满目疮痍的果园,杜业祥叹了口气,“这一切变化都始于2006年的那两次污染事故。”  

《经济参考报》记者从多方得到证实,2006年8月22日和8月28日,正在进行试生产的大型冶铜企业———赤峰市金峰铜业有限公司连续发生两次大气污染事故,工厂排放出的二氧化硫使周边群众和大片农作物受到严重影响。  

“烟尘刚过来,我就产生了剧烈反应,一个劲往上反胃,一个劲吐,然后就倒在了地上。”村民党桂英说。  

据事后统计,党桂英与同村的李红喜、王全3名村民被突如其来的污染物当场熏到,多人感觉不适。企业两次污染事故共历时近90分钟,3000亩果树及周边农作物受到污染。  

“第一次污染并不严重,第二次由于浓度较大,出现了较大面积的污染。”金峰铜业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韩智表示,首次污染为设备故障所致,第二次属工人操作失误,两次排出的主要污染物均为含有二氧化硫的废气。  

“污染发生没多久,树上基本就只剩下果实了,果园里落叶满地,如同深秋。”杜业祥说,与果树打了40多年交道,从没在夏天见过这么凄凉的景象。  

经辽宁省果树研究所、内蒙古林业科学研究院等单位鉴定,金峰铜业排出的污染物使河南东村的部分果树受损严重,两年内将大幅减产,企业为此赔付农民360万元经济损失。双方当时约定:如第二年出现果树死亡等情况,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实属污染造成,可再另行协商。  

“正常年景,夏季果树的叶子应是暗绿色,但2007年6月,果树的叶子却成了灰色,大家才知道头一年的污染影响深远。”果农们告诉记者,2007年至今,金峰铜业公司周边果树陆续出现挂果率低及死亡现象。他们认为,这种情况与之前的污染事件和企业的后续排放污染物有直接关系。  

果农提供的一份材料显示,2006年9月21日,内蒙古林业科学研究院与内蒙古绿通环境绿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一份鉴定报告称:冶炼铜厂还存在轻微二氧化硫排出现象,如不进行彻底治理,可能会由于长期轻微污染的积累,而最终导致严重污染事件的发生。  

但韩智向《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污染事件发生后,企业已进行更为严格的管理,始终达标排放,没有再产生新的污染“果树死亡与村民管理不善及树木寿命将至有关,企业没有责任。”他说。  

鉴定变脸  

“这样的司法鉴定机构没有资格继续存在下去。经鉴定中心同意,果农将门牌扛回了村里。”村民们指着靠在墙边的牌匾说,“不为别的,就为出一口憋了多年的恶气!”  

企业的态度令果农颇为不满,百余名村民开始四处状告金峰铜业。  

为解决纠纷,2007年9月19日,喀喇沁旗政府委托东北农业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该事件进行调查。最终的鉴定结论认为:果树死亡及工厂周边作物长势不旺等现象为病虫害引起,未发现二氧化硫污染症状。  

2008年开始,果农通过正规渠道走上诉讼道路,然而屡诉屡败的遭遇却让他们大失所望。  

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的最终裁定中,东北农业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成为案件关键证据,法院引述鉴定结论称:苹果梨等果树及地瓜等大田作物均未发现二氧化硫污染症状,苹果梨树大枝及整树死亡直接原因是腐烂病和干腐病所致。生效判决采信证据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法庭驳回果农们的再审申请。  

不过,这起由空气污染引发的风波并未就此结束。  

村民代表杜业龙说,果农在多年上访、诉讼中发现,东北农业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组成的四人鉴定组中,一位至关重要的果树专家并没有在黑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司法鉴定人登记公告,因此不具备鉴定资格。  

“打官司的过程中,我们还要求鉴定人依法出庭质证,但他们却始终没来。”杜业龙等人认为,东北农业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做法已有多处违反法律法规,该鉴定结果理应失效。  

在果农的据理力争下,2012年3月7日,东北农业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承认“鉴定中误把专家汪某某当成鉴定人在司法鉴定书中签字,属形式要件错误”,并撤销5年前作出的司法鉴定。  

“拿到撤销决定后,果农们重新燃起了翻案的希望,但事情的发展却超乎了我们所有人的预料。”杜业龙说。  

2013年7月1日,东北农业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突然为喀喇沁旗政府出具了一份复查决定,认定此前的鉴定“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结论科学公正”,再次认定了鉴定的合法性。  

听到这个消息后,果农感到无比震惊,他们只得再次找到东北农业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现场录像显示,该单位负责人韩学平告诉村民代表,复查决定是喀喇沁旗政府事先拟好的,一位李姓副旗长说该复查意见有利于调解纠纷,考虑到百姓利益,鉴定中心只好在上面盖了个章。  

2013年9月11日至9月13日,东北农业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两次发文以“复查意见是我中心前任负责人未经过鉴定专家集体研究同意做出的”为由撤销了复查决定。该中心还告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为配合喀喇沁旗人民政府作调节工作,为了有利于纠纷解决,我中心相信了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并给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出具了复查意见。现喀喇沁旗人民政府违背了承诺,该复查意见被用于了诉讼目的。  

2013年10月16日,哈尔滨市司法局就该案向河南东村村民公示了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认定专家组中的汪某某不具备司法鉴定人资质;确认其余3名鉴定人存在“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行为;认定东北农业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反复变更鉴定书的不负责任行为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拟报告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停止其司法鉴定业务一年。  

东北农业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一位负责人表示,鉴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到期后司法鉴定管理处很有可能不再给延长期限,虽然没有吊销许可证,但实际上来讲该司法鉴定中心已因此事名存实亡。  

案归原点  

《经济参考报》记者在河南东村看到,许多2007年以后死掉的果树至今仍立在山间。村民们说,这些死树所处的位置本来可以重新栽种,但由于事情迟迟没能解决,为保留证据,他们只能继续遭受损失。  

“无论如何,必须要个结果。”许多果农表示,8年诉讼生涯已让他们没有后路,只能咬牙坚持下去。  

“我太痛恨污染了,这让我40岁的时候失了业,只能出去打工。”原本在当地纺织厂上班的果农喻建东说,为了专心经营果园,他于1994年辞掉了工作,现在果树死了,创业梦化为泡影。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诉讼部部长刘湘认为,事已至此,由于其中牵涉法院失职和赔偿金额巨大等问题,恐怕司法部门一时难以抉择。  

“如果能翻案或调解,我们将向企业索赔3000多万元的损失。”杜业龙说,多年的损失累计相加,数额已相当巨大,事情拖得越久,越不利于解决。  

金峰铜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吕刚表示,企业绝不会同意调解,因为公司始终坚信,果树死亡的原因与污染无关。此外,环保案件适用于举证倒置原则,倘若时隔8年后案件发回重审,企业肯定无法接受。  

“东北农业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如果真要撤销他们当时的司法鉴定,我们企业有可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连同鉴定中心一起诉讼。”他说。  

金峰铜业有限公司原来的负责人向《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果农们走上这条常年告状之路与地方政府当初的不当作为有着直接关系。  

这位负责人表示,污染发生后,政府逼迫企业多拿出200多万元赔偿百姓,后又以“更新改造”为名,每年为这3000亩受污果园补贴450万元资金,助长了受害果农的“胃口”,才造成了今天告状不断的局面。  

“政府相当于拿钱‘赞助’百姓去告状,搞得树也死了,地也荒了。”他说。  

喀喇沁旗政府部门的一些干部坦言,“更新改造”项目确实只针对河南东村的受污染果园,目的是安抚果农“原本打算补贴三年时间,但由于百姓不干,该项目至今未停。”一位干部说。  

一些种植农作物的村民表示,他们在金峰铜业周边种植的作物近年来长势很差,为了补偿损失,政府还曾出面以“灾救款”的形式发放过补贴,但并不允许被补贴农民向外提及污染的事情。  

喀喇沁旗环保局副局长李军表示,涉事企业和为其配套的氟化工企业为当地重要的经济支柱,近年来未出现超标排放。但记者手中一份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心2013年7月23日作出的调查报告显示,两个企业周边部分时段环境空气中的氟化物浓度明显大于城市地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浓度限值,浓度最高时甚至达到国家规定的21倍。  

行政“和稀泥”  

刘湘认为,恰恰是这种“和稀泥”式的行政干预,让事情偏离了正常轨道。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在公益性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援助的环保诉讼中,此类情况并不少见。  

采访中,喀喇沁旗的一些基层干部对果农坚持告状的做法感到无奈。他们认为,无论在赔偿还是补偿方面,地方政府始终“偏向”于涉案果农,力争引导他们摆脱官司困扰,让生活回到正轨。然而从实际效果看,百姓们似乎并不“领情”。  

相关材料显示,由于社会组织力量薄弱、诉讼成本高昂,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举步维艰。据中华环保联合会统计,环境纠纷进入司法程序的不足1%,绝大多数都是通过行政部门处理。环境纠纷量持续增多和环境公益诉讼量很少之间形成了巨大反差。  

“环保类案件胜诉率并不高,而政府的行政干预让此类案件的诉讼难上加难。”刘湘说,他接触的许多环保诉讼案件中,始终难以摆脱行政干预的影子,官司拖了几年甚至十几年的屡见不鲜。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主任王灿发等专家表示,有的环保纠纷官司一打就是十几年,污染企业都没了,有的原告也去世了,可是官司还在打。在旷日持久的“拖”和“磨”之中,不少群众被迫放弃诉讼,部分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处罚。  

“‘拖’和‘磨’的做法往往导致两败俱伤的结局。”刘湘认为,在环保案件中,一切应以法律为准绳,政府只有停止行政干预,法律部门从速办理,不违规、不护短,此类诉讼才会回到健康轨道上来。  

有法律界及环保人士认为,随着公众环保意识的增强、环保执法力度的加大及环保司法制度的日益完善,一些“隐性”和“潜伏”的环保案件将陆续涌进司法领域,采取司法手段治理环境污染问题也将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常规模式。法院在治理污染、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上也将发挥着更为明显的作用。  

业内人士表示,政府应尊重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于涉及环保纠纷的相关鉴定,政府部门不能“有利于企业”或“有利于舆论”就进行公开,反之则隐瞒或干预鉴定结果,更不能做“烂尾”鉴定。政府及法律部门在处理环保纠纷、案件时,必须遵循公平正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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