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出台流域生态损害调节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14-07-16 17:10
来源:西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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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10月宿迁市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调节补偿机制后,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重点流域生态损害调节资金的管理,宿迁市出台了流域生态损害调节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是合理征收生态环境损害补偿资金。按照谁污染谁收费的原则,通过对出境断面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三项指标的考核,结合治理成本,按月计算生态环境损害补偿资金,并按季与各县区结算。2014年一季度,宿迁市开征1292.7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补偿资金。
二是以项目形式返还。调节资金重点用于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治理。各地根据考核断面环境治理工作需要,按规定范围组织上报具体水污染防治或生态修复项目。经市环保和市财政部门审核,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下拨调节资金。
三是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资金使用坚持“科学合理、突出重点、责任考核、注重实效”及专款专用原则,对未按要求使用的,视情况扣减或取消下年度分配的补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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