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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自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更新时间:2014-07-17 14:50 来源:天山网 作者: 阅读:847 网友评论0

近日,新疆昌吉人民政府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发布《昌吉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通告》,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昌吉市区红旗路、北外环路以南,哈密路、塔城西路以北,东外环路以西,西外环路、世纪大道以东区域设置禁燃区。

通告中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非车用燃料或物质:一是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二是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

通告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应在上述规定期限前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同时,锅炉改造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严禁未经登记的锅炉继续使用。

据悉,违反通告规定,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逾期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保、工商、食药、旅游、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昌吉市人民政府要求,昌吉市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供热、电厂锅炉以及改用清洁能源前的在用锅炉等燃烧设施的监管,确保达标排放。发改委、经信委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

附:关于划定昌吉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了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划定昌吉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域及时间

(一)禁燃区域:红旗路、北外环路以南,哈密路、塔城西路以北,东外环路以西,西外环路、世纪大道以东。

(二)禁燃时间:2015年1月1日起禁燃。

二、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非车用燃料或物质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基准热值5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卡/千克)。

三、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

四、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灶等燃烧设施应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五、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供热、电厂锅炉以及改用清洁能源前在用锅炉等燃烧设施的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逾期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保、工商、食药、旅游、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七、各街道具体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发改、经信、规划、住建、环保、工商、旅游、食药、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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