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送审 乱排餐饮垃圾或追责
更新时间:2014-07-30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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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定的收集点或收集容器投放生活垃圾。
严禁把餐饮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公共厕所、市政管道或混入其他类别生活垃圾。
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对个人可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上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信息公制度,向社会公开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监测数据等。
餐饮垃圾实行单独收运、单独处理,使用餐饮垃圾及其加工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将依法查处。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送审,对生活垃圾收费、垃圾处理等方面做了诸多具体要求。
建餐饮垃圾排放登记制
“条例”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定的收集点或收集容器投放生活垃圾。鼓励物业管理公司、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过公开竞争方式获得区域特许经营权,采取上门服务、预约回收、定点回收等方式开展经营。禁止回收市政公用设施的专用器材、赃物及法律法规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条例”规定,建立餐饮垃圾排放登记制度和收运处理特许经营制度,建设相应的餐饮垃圾处理设施,实行餐饮垃圾单独收运、单独处理。
“条例”要求,城乡生活垃圾实行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其中,城市居住地区,包括住宅小区、街巷等,由所有权人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单位自管的,由自管的单位负责;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委托管理单位管理的,由管理单位负责。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生活垃圾管理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运中扬撒垃圾将被罚
餐饮服务企业将餐饮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公共厕所、市政管道或混入其他类别生活垃圾,或使用餐饮垃圾及其加工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饮垃圾饲养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未达到国家、省有关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市容环卫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市容环卫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清扫保洁、收运的单位在作业、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扬撒、遗漏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营运过程中发生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收运处理省外和境外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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