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环境资源 审判运行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日前成立。由于环境资源案件在法律和技术上的特殊性,笔者认为,环境资源审判必须建立符合环境纠纷特点的审判组织及其运行机制。
要建立专业化审判队伍。要从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庭挑选既精通法律、又熟悉环境专业知识的人员,充实到环境资源审判队伍中来。选择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修养、环境资源实践经验丰富的人员,任命其为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相关案件。
要制定环境诉讼规则。要在吸收刑事、民事与行政诉讼程序经验基础上,针对环境诉讼特点做出特别规定。如在环境诉讼因果关系上,可以采用间接因果关系;在举证责任方面,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方法来确定双方责任等。
要推进环境公益诉讼。积极探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构建有利于社会力量参与环保公益诉讼的诉讼成本负担机制和公益诉讼基金配套机制。
要探索环境资源案件归口审理。单个环境事件可能包含民事、行政、刑事中的两类或两类以上法律关系。为规避分立审判可能造成的冲突或矛盾,建议各地采取“二合一”或者“三合一”模式,集中审理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统一审判司法理念和裁判标准,提高审理效率。
要充分运用调解机制。将调解规定为审理环境案件的必经程序,除非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案件无需调解外,均应进行调解;只有在调解不成时,才能对环境案件进行审判。
要实行专家证人制度。为解决“损失评估难、技术鉴定难”等问题,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专业人员出庭,就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必要时,可以组织专业人员听证。
要重视建立生态修复机制。在审理案件时,应责令污染者或者由第三方机构代替进行恢复原状。不能采取“一赔了之”的简单处理方式。
要巡回审理、就地宣判。深入案发地,实行公开审理、就地宣判、以案释法,以震慑破坏环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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