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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开展企业迁出区土地污染评估未经修复不得开发

更新时间:2014-08-08 10:03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张平 崔万杰 阅读:462 网友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厅近日下发《自治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以规范污染企业搬迁后原址和其他可能受污染土地的开发利用行为。  

据自治区环保厅有关负责人介绍,一些涉重金属、农药企业,在日常生产过程中对其所在的场地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若这些土地再次用作城市建设用地,将来可能会对居民的健康产生严重危害。  

根据国家有关部署,宁夏此次出台《方案》,要求自治区各级环保部门组织人员对本辖区内化工、金属冶炼、农药、电镀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及使用等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利用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对场地使用情况,特别是污染活动的有关信息进行收集与分析,判断场地土壤和地下水被污染的可能性,建立相关档案。  

《方案》明确,关停搬迁企业要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做好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应急防范措施,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落实应急救援人员,同时提供生产期内厂区总平面布置图、主要产品、主要污染物及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资料。规范治污设施拆迁流程,确保关停搬迁过程中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或使用,妥善处理遗留或搬迁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待生产设备拆除完毕且相关污染物处理处置结束后方可拆除污染治理设施。  

《方案》要求,自治区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污染场地开发建设审批,对于拟开发利用的关停搬迁企业场地,未按有关规定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的、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土地流转。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的,禁止审批、开工建设与治理修复无关的任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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