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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交易如何推进?

更新时间:2014-08-14 09:17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1257 网友评论0

7省区将启动水权试点工作

记者从水利部获悉,我国将在宁夏、江西、湖北等7个省区开展不同类型的水权试点工作,力争用2~3年时间,在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水权交易流转和水权制度建设等方面取得突破,为全国层面推进水权制度建设提供经验。那么,水权交易有哪些推进难点?

热点追踪

“水交易”从行政手段到市场行为

我国即将启动的水权交易,不同于之前政府之间私下相互协调、各地进行的水量转让的尝试,而是在国家赋予地方使用权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原则公开交易水权,这是“水交易”的一个质的飞跃。

水利部部署了水权试点的实施步骤,明确宁夏、江西、湖北重点开展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在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的基础上,结合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农村土地确权等相关工作,探索采取多种形式确权登记,分类推进取用水户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明确内蒙古、河南、甘肃、广东重点探索跨盟市、跨流域、行业和用水户间、流域上下游等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流转模式。

水权交易制度有利于节约用水、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使有限的水资源向效益更大、效率更优的方向流动,也能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水利建设。

概念解析

水权交易市场有何特点?

水权交易市场的基本结构

水权交易市场是在充分发挥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导向作用,形成以经济手段为主的节水机制,不断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其基本做法是,通过制定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明晰初始用水权;确定水权的宏观控制指标和微观定额指标,明确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乃至各单位的水权使用权指标,确定产品生产或服务的科学用水定额;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工程、经济、科技等多种措施,保证用水控制指标的实现;特别注意运用经济手段,发挥价格对促进节水的杠杆作用;通过制定规则,建立用水权交易市场,实行用水权有偿转让,引导水资源实现以节水、高效为目标的优化配置。

水权交易市场主体

水权交易市场体系主要包括市场主体、市场客体以及调节市场有效运行的机制。

水权交易市场的主体是指水权市场的各个参与方,在水资源国家所有的统一模式下,凡是对水资源有需求的市场参与者,都有资格成为可交易水权的主体。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等水资源所有者,也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私人企业和家庭、个人等水资源使用者。

分析解读

水权交易应注意哪些问题?

■建立统一的水资源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水资源的分散管理体制不利于水权交易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建立水权交易意味着地表水资源和地下水资源、农村地区的水资源和城市地区的水资源都要由统一的部门进行管理;并且要充分获取各种有用信息,采用科学的方法,对目前的水资源状况进行合理评价,从而为初始水权的确定奠定基础。

■采用比例水权和优先水权相结合的初始水权确定方式

我国地域广阔,地理水文和社会经济条件差异显著,因而在初始水权的确定方面不可能采用单一的形式,可综合运用比例水权和优先水权来建立我国水资源短缺地区的初始产权。初始水权在确定时可采取民主协商的方式,特别应该考虑农民和落后地区的水权利益。初始水权确定以后,对于新水源或新水利工程的水权可以采用招标或市场购买的方式获取;政府同时对一些贫困农民或城市居民进行目标补贴,提高他们获取新水权的能力,体现公平的原则。

■建立水权交易登记制度

国家在实施水权交易时应该明确规定哪些水权交易是应该登记在案的。水权登记的好处主要是防止水权交易对第三方和环境造成损失。国家通过交易登记制度可以合理地引导水权的交易,并适时进行监管。一般而言,国家主要通过水权交易登记制度来加强管理,很少直接干涉水权交易的价格,水权交易的价格主要是根据市场行情、交易带来的潜在收益及当地的具体特点,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的。

■完善法规体制,保护第三方利益,防止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国家应该尽快建立水权交易的有关法规,特别是明确规定在水权交易中如何保护第三方的利益,防止对环境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对可能出现的水事冲突也应该有明确的解决办法。法规对于水资源的消费性利用和非消费性利用也应做出明确的定义,并指出在哪种情况下应该交易全部水资源,哪种情况下只能交易消费性的水资源。合理有效的法规体系是促进水权交易制度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

专家建议

水权交易难在哪?

水利部有关人员表示,目前水权交易市场建设总体上还处于探索阶段,面临着不少困难和问题。

一是法律上不甚清晰。《宪法》、《水法》和《物权法》等法律虽然明确了水资源所有权和取水权,但对水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权利缺乏具体规定。有关法律法规仅对取水权转让作出原则规定,且限定于节约的水资源。对于跨行政区域的水权或者水量交易,法律上还没有通用的规定。水权交易的主体、范围、价格、期限等要素尚未明确。

二是初始水权尚未明确。覆盖省、市、县三级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尚未全面建立,主要跨省江河水量分配尚未完成,仍有近40%的取水量没有办理许可证。一些丰水地区考虑到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不愿过早将水资源使用权固定到取用水户,对确权登记缺乏积极性。

三是水权交易平台建设滞后。

四是水权保护和监管制度、用途管制制度等尚需健全。

五是水资源监控能力不足。取用水计量安装率普遍偏低,水量水质监测设施建设滞后,水权交易和监管缺乏基础支撑。

为有效推进水权交易试点,有专家建议,建立若干个跨区域的水权交易所,以完成水权交易起步时的价格协商交易到公开挂牌交易的过渡,内容涉及水权交易的定价机制、流程设计、交易结果认定和权益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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