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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用司法手段修复受损环境

更新时间:2014-09-03 09:18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673 网友评论0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创新生态司法保护机制,探索提出司法修复机制,从打击惩治逐步向修复培元延伸。”在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大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专家座谈会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成全这样告诉记者。

自2001年福建省实施生态省战略以来,全省法院先行先试,生态司法保护工作不断创新发展和深化提升。

加强环境审判机构建设,拓展司法职能

据王成全介绍,福建法院建立健全专门审判机构,加强组织、指导。早在1982年就建立了专门的林业审判庭,后将单纯的林业林权保护拓展到全面的生态环境保护,目前已建成覆盖全省三级法院的生态环境专门审判机构50余个,5年来共审结涉生态环境案件1.3万余件。

王成全说,福建法院探索提出司法修复机制,形成了“补种复绿”、公益诉讼、衔接互动、专家咨询等制度,5年来共发出“补植令”、“监管令”等500余份,补种恢复林木6万余亩。

据了解,福建法院还加强与行政执法机构的联动,5年来共发出280余份司法建议.。

推行修复性司法,实现“一判三赢”

对于如何更好地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王成全建议:

第一,坚持理念为先。要确立保护生态环境与发展经济并重理念,充分发挥司法在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畅通生态环境案件诉讼渠道,大力惩治破坏生态环境行为。

第二,坚持修复为本。惩治的目的在于预防,保护的关键在于修复。福建法院积极开展“补种复绿”等修复性司法,对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以“补植令”、“管护令”等方式,责令被告人补种林木、恢复植被,以抵偿财产刑和赔偿经济损失等。

实践证明,推行修复性司法,让被告人受到惩罚、受害人获得赔偿、受损生态环境得到修复,达到“一判三赢”的良好效果,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创新。

要进一步发挥司法的保护功能,以“谁破坏、谁治理”为原则,积极探索从森林延伸到空气、水流、海域、滩涂、矿产资源等领域的生态司法保护和修复模式,从刑事案件延伸到民事、行政等案件,充分运用司法手段修复受损生态资源环境。

第三,坚持专业为要。要全面推进设立生态环境专门审判庭,采用“三合一”审理模式,对涉生态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进行集中审理,探索对涉及跨辖区、跨领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等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统一司法尺度,形成工作合力。大力推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强化生态联动机制,加强司法建议,建立专家智库,从司法领域书写生态文明建设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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