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首例单位污染环境案宣判
更新时间:2014-09-11 22:16
来源:贵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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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日下午,宿迁市宿城区法院对受理的首例单位污染环境案进行公开宣判,认定被告单位宿迁市永盛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杨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据悉,这是自去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来,宿城区法院集中管辖全市环境资源案件后,查处宣判的首例污染环境刑事案件。
2006年6月7日,宿迁市永盛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杨某任总经理。永盛公司在未办理试生产延期许可等手续的情况下,非法进行生产,存在生产现场管理混乱、污水处理不规范、雨水管网内存有污水等问题。后经环保主管部门下发整改意见,要求停止二期扩建项目生产,永盛公司对此置之不理。
2013年1月初,杨某在明知徐某(另案处理,已判刑)没有处理危险物品资质、无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委托其运输、处置永盛公司生产的化工污水。后徐某与徐某某、程某(另案处理,均已判刑),先后多次将被告单位内储存的化工污水运至南沂河等处倾倒,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经鉴定,徐某等人倾倒的污水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价值合计人民币43093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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