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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能跨越守法底线 环境污染要重罚

更新时间:2014-09-18 09:24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2065 网友评论0

连日来,宁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等企业向沙漠排污的报道成为舆论焦点。虽然当地已宣布这家企业永久关闭,但仍尘埃未定。媒体和NGO在声讨排污者的时候,也在深入追问:这些高耗水的化工企业为何会来到严重缺水的干旱地区?

高耗水、高污染企业落户沙漠地区,是企业和地方政府的双向选择。这些企业原来大都在东部发达地区,由于东部环保门槛升高,不少高污染、高耗能产业纷纷向中西部转移。这次被关闭的宁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就是1997年从江苏转移过来的。涉及的另外几家企业,有的公司本部至今仍在东部。

当然,这些企业也都宣称要通过项目建设和绿化、生态环境治理,实现工业治沙创举,但也只是喊喊口号而已,真正能为当地生态保护做点事情的少之又少。而对于地方官员来说,想的多是引进企业能创造多少GDP、能增加多少地方税收。至于企业造成多大污染、当地生态环境能否承受,则考虑很少。甚至明知有问题,也硬着头皮上。因为GDP越多就意味着政绩越大。一味追求GDP的结果就是经济暂时增长了,生态环境却恶化了。

虽然企业公民、社会责任等理念已经倡导多年,但实际履行效果与宣传仍有很大差距。即使被认为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堪称典范的跨国企业,在国内也频繁陷入各种“黑名单”。比如百事、雀巢、日立、松下等声名显赫的企业都曾因污染问题被曝光。一个值得玩味的细节是,这些跨国公司在本国都拥有良好的声誉,保护环境甚至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但在中国却展示了其另一面,而且不仅在环保上,还有食品安全等方面,难道这也是“南橘北枳”?

逐利是企业的本能,本无可厚非,但逐利必须有底线。法律就是底线,守法是企业生存的最基本要求。所以,对企业的监督应更多关注其是否守法或违法,而不能要求企业成为道德楷模,甚至不能用道德标准来要求企业,但如果违法排污就必须严惩,这就是底线。相对而言,对地方政府和监管者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守法,而且要模范地守法、严格执法。

首先,要明确环境准入的基础地位。生态环境是地方发展的基础性资源,当地的生态环境资源禀赋适合什么样的产业、不适合什么样的产业,要有明确的准入和不准入依据,不能总是越界,总是模棱两可。

其次,要加大惩罚力度,让企业不敢违法排污。这样的呼吁已经持续了很多年,但低标准的排污费和污染罚款仍远低于治污成本。这不但导致企业失去了治污动力,某种程度上也助长了乱排污,纵容了企业的污染行为。将在明年1月1日实施的《环境保护法》被寄予厚望,只有让企业真正感觉到惩罚的“痛”,才能真正将环保重视起来。

第三,构建严格的监管体系,不仅要事前审批,更要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监管部门要严格执法,而且要管得认真、管得及时、管得到位。地方政府不能因为企业创造了GDP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更不能为企业充当“保护伞”。同时,还应该鼓励公众参与,用公众监督的力量督促企业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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