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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锦绣泉城小区二楼开饭店 居民苦不堪言

更新时间:2014-09-24 21:50 来源:新华网山东频道 作者: 阅读:775 网友评论0

锦绣泉城小区26号楼就在小区南边沿街位置。居民所说的饭店就在一单元二楼,三楼和三楼以上则是普通住宅。看到从二楼窗户伸出来一个烟囱,贴着楼体外墙直通该楼楼顶。

“饭店存在四年了,”一位居民说,虽然有烟道,但是营业时间产生的油烟味道依然很大,导致他们根本不敢开窗。“他家是做川菜的,营业高峰期辣乎乎的味道在家闻得清楚,特别是周一到周五,晚上七点到十点之间,家里有老人、孩子的,根本不敢靠近房子北屋。”

记者看到,烟囱拐角处对应的地面上布满一层滴落的油污。“现在还好了,我们投诉多了,店主会定期撒点沙子,不然就会招来虫子。”据居民介绍,之前饭店和居民共用一个下水道,由于油污容易堵塞,后来饭店单独引了管子。

一位居民告诉记者:“饭店产生的噪音也很讨厌,特别是晚上听得很清楚。”

店方称油烟检测合格

有居民表示,饭店2010年就存在了,但他们的投诉苦于没有明确法律依据。

2012年,《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出台,明确规定“城市餐饮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实现油烟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干扰。”这让他们有了底气。

记者随后联系到该饭店老板李先生,对于和居民之间的冲突他也一肚子委屈:“油烟净化设备已经安了,最大排量的风机也装了。环保局过来进行油烟检测,结果显示也是合格的。”

历城区环保局相关科室工作人员证实,他们近期的确应居民要求进行过油烟检测,可能居民感受和国家标准存在差异,油烟经过检测是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

不过这位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饭店的外挂烟道不是专用烟道,而且和居民楼紧挨着,这肯定不行。专用烟道应该是和楼体是一体的,而不是外挂的。

是否应该搬离成焦点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38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从事产生油烟、恶臭或者其他异味的餐饮服务项目: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与居民住宅楼等环境敏感目标水平间距小于九米的场所。

记者从历城区食药监局得知,该饭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是从2014年1月14日到2014年7月14日,为期半年。

“到期之后,我们已经明确告知经营者,不再核发新证。”历城区食药监局工作人员说。

历城区食药监局负责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说,现在的趋势是餐饮企业要逐步搬离住宅楼,许可证过期不再审发新证,而是另找位置。

历城区食药监局稽查大队王队长表示:“已经向饭店负责人下达了整改意见,告知他们25日停业,搬出小区。”

李先生对于食药监局的处理结果并不认同。“房东房产证上写的规划用途是商业,我们属于商业裙楼,这不符合‘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那四种情况。”并表示“还在和食药监部门协调”。

律师称居民可以诉讼

山东舜启律师事务所的孟宪强律师认为:“‘第三十八条’第三种情况所说的‘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就包括了住宅楼下带着商用裙楼这种情况,李先生的这个说法不能成立。”

记者也以居民身份咨询了济南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也认为锦绣泉城这种情况的确在禁止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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