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治霾出重招 明确划定原煤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为加强灰霾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灰霾污染防治的通知》(川办发〔2013〕32号)和《自贡市灰霾天气环境应急预案》(自府办发〔2013〕32号文印发)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自贡市实际,决定划定自贡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东至东环线,南至S305线,西至南环线,北至北环线的99.85平方公里和沿滩区建成区2.6平方公里范围。
二、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燃料和物质(不包括车用燃料):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塑料、橡胶、皮革等制品)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柴油、煤油;(三)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
四、自2016年1月1日起,禁燃区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因特殊情况确需暂时继续使用的,经市环保局会同相关单位核准,并配套脱硫除尘设施后方可继续使用,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五、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城乡管理执法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自贡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通告划定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促进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置。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贡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7日
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添加“谷腾环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