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龙江镉污染元凶再肇事
近日,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河矿业”)拉么锌矿在未经许可和不具备排污条件的情况下,非法排放重金属“镉”“锌”浓度超标废水的新闻引发公众关注。在2012年2月震惊全国的广西龙江镉污染事件中,金河矿业就是两家主要的肇事企业之一。
2013年7月,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对2012年龙江镉污染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金河矿业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该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余阳先等3名高管被判刑并处罚金。
法律的惩处显然并没有让这家企业“长记性”。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厅透露,今年7月15日和7月30日,河池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两次对拉么锌矿尾矿库的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均发现其重金属“镉”“锌”浓度超标,7月30日的监测结果虽较前次有所下降,但仍然分别超标8倍和9倍。
据了解,由于拉么锌矿一期尾矿库闭库施工,不具备排污条件,南丹县环保局暂停向拉么锌矿发放2014年度排污许可证,但拉么锌矿仍然私自将选矿砂水浓缩形成膏体后排入采空区进行填空。而该选矿膏体排放项目尚未获得环保部门批准,属于未批先建并擅自投入使用,南丹县环保局曾多次行文要求企业停止试运行。
但就是这样一家没有排污许可证、被环保部门多次下文要求停产的企业,今年以来一直在违法生产。金河矿业官网上一则题为《拉么锌矿组织200余人次捍卫尾矿库》的资讯中提到,7月5日至6日,拉么锌矿干部职工200余人次抢修加固遭受暴雨冲击的茶山尾矿库紧急坝体……得益于抢先加固工作迅速技师,拉么锌矿茶山尾矿库没有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在媒体披露拉么锌矿违法排污并被当地环保部门立案查处后,这条资讯被撤下。
拉么锌矿为何敢于为何一再以身抗法?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蒙美福认为,目前排污许可证管理还在沿用1988年发布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这一文件的法律地位没那么明确,使得环保部门据此执法缺乏力度。
据了解,此次污染事件发生后,河池市环保局、南丹县环保局均及时向南丹县人民政府建议责令企业停止生产。河池市环保局还拟对拉么锌矿处以30万元罚款,并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事实部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据记者查询,2011年,金河矿业的营业收入就达到9.39亿元。
自治区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处长周平顺就表示,环境执法中最头疼的问题就是“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
据周平顺介绍,环保部门对违法企业主要有罚款、吊销许可证、警告、停产整治等行政处罚措施。其中,50万元的罚款上限对企业的威慑力不大。如果企业触犯了刑法,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对企业的震慑力比罚款要大,但“环保部门只能是调查取证后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具体怎么做,受检察院监督了”。去年最高法和最高检针对刑法338条出台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责。
“环保法律要让企业心生畏惧,才能走出‘泄漏污染-被查处-恢复生产-再泄漏污染’的怪圈。”一名环保官员感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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