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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下发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暂行规定 全面施行环保审批

更新时间:2014-10-12 21:43 来源:百度新闻 作者: 阅读:1336 网友评论0

餐饮业的发展迅速,满足了“吃货们”的不同胃口,但引发的环境污染也日益严重。目前由餐饮业所引发的环境问题,主要有餐油烟、废水、噪声、废弃油脂及厨余垃圾,这些污染成为城市环保执法的重点,也是市民投诉的“重灾区”。昨日,市场星报记者从省环保厅了解到,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食药监局等5部门共同下发《安徽省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对我省餐饮业全面施行环保审批。

居民区里经营饭店,也是一个“老大难”问题。此次暂行规定也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餐饮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经环评审批,不得开工建设。对在居民区内建设或可能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餐饮项目,业主单位或经营者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采取现场公示、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征求可能受影响的公众的意见,环保部门负责对公众参与形式实施监督。对未经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不合格的餐饮业建设项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这也就意味着,以后业主“不点头”,饭店就甭想干。

“新建、改建、扩建餐饮业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新开办餐饮业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不得进行试营业,环保部门不予竣工验收”。规定表明,餐饮业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竣工后,餐饮业经营者应依法自试营业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竣工验收。餐饮业项目污染防治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营业。

餐饮业环境污染治理,一直是“多头”管理,始终处在“剪不断,理还乱”的局面,此次将部门职责明确规定。其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市、县(区)政府确定的其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饮业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住建、商务、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住建规划部门负责餐饮业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餐饮业项目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餐饮业布局规划,必须规范建设油烟收集及排放通道;商务部门负责制定餐饮服务业布局规划;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餐厨垃圾、“店外店”餐饮业、露天烧烤以及同级政府授权的其它餐饮业的监督管理。

根据规定,在本省各市、县和建制镇规划城区及其它环境敏感区范围内,新建餐饮业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餐饮业总体布局规划、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应当独立于住宅楼,所在建筑物应当在结构上具备专用烟道等污染防治条件。油烟排放口、机械通风口等设计应当符合建筑标准规范和环境污染防治要求。与相邻的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建筑物边界的水平距离应在10米以上,且其朝向必须避开可能受到影响的建筑物”等要求。

暂行规定对餐饮企业燃料也作出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应当使用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煤、木材、煤油、柴油、重油等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燃料。现有餐饮场所尚未使用清洁能源的,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改用清洁能源。开办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项目,应当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现有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项目,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所安装的设施与其经营规模不匹配的,应当在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或其它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安装或者改装。餐饮场所经营者不得擅自闲置或者拆除油烟净化设施。应当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油烟净化设施的正常运转,并保存维护保养记录。鼓励餐饮业户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油烟净化设施清洗维护。

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随地排放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制作“地沟油”,这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此次《规定》对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排放作了具体规定。根据新《规定》,餐饮场所经营者应当将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分别单独收集,严禁与其他垃圾混合收集;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收集容器,并按照规定交给备案的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禁止将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入下水道或者随地倾倒,或直接作为畜禽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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