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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会影响谁

更新时间:2014-10-23 10:04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 阅读:1156 网友评论0

“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被誉为“长牙齿的法律”,针对目前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有哪些亮点?将会带来哪些改变?让我们共同关注。

企业影响(主要对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设备扣押

违规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目前:环保部门无行政强制权,不能查封、扣押企业设备。)

按日计罚

依法被开污染罚单仍拒绝改正,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罚款案例:今年5月,高明骏鸿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被开出高达94.5万元的罚单,刷新佛山环保罚单最高纪录,暂未按日罚款。)

停业关闭

超标排污或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县级以上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关闭。

(目前:环保部门对这类排污企业采取限期治理措施,在限期治理期间再超标超总量,才可以责令限产限排或者停产整治。)

行政拘留

有下列任一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将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受到5-15日内的行政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去年6月19日正式实施,首次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认定标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案例:2014年3月24日,南海区环保局到南海捷斯特维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环境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钝化废水混合到其他废水稀释后混合处理。执法人员检测后发现,废水超出该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意见所批准的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三倍以上:总铬超出19.8倍、六价铬超出51.8倍。该公司的行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并对该公司负责人实施了刑事拘留。

连带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处罚外,还应当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政府影响

明确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环保考核

并公开

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将作为相关负责部门及官员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佛山已出台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办法。)

引咎辞职

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有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等九种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目前:环境法律体系中缺乏调整和约束政府行为的法律法规,缺乏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公民影响社会组织可提出环境诉讼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过去:我国一些环保组织也会对污染事件提起诉讼,因无法可依没有得到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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