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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污染入刑”震慑 4万涉污企业

更新时间:2014-10-28 20:04 来源:中国纸网 作者: 阅读:534 网友评论0

去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新规定,明确14种具体情况可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项被称为“最严司法解释”的新规,被普遍认为足以震慑环境污染行为。

目前,苏州全市工业企业有10万余家,其中涉污企业超过4万家,企业的面广量大带来了污染物类别多、排放总量大等问题。从去年开始,苏州市开始筹建苏州市公安局环境与食品药品警察支队,专门打击食品药品与环境资源类犯罪;另外,2013年11月份,江苏省法院系统全面推行环境保护案件的“三审合一”集中审判工作。目前,苏州地区共有昆山法院、常熟法院和姑苏区法院等三家基层法院拥有“三审合一”的管辖权。这些部门、单位针对环境行政处罚以及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加强联动,共同推进了我市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查处。

首例“污染入刑”

在昆山判决

昆山淀山湖镇的垃圾填埋场目前已经恢复了平静。从2011年底开始,张某、林某、朱某等三人先后3次把含大量苯类有毒化学物质的化工残渣从扬州某工厂拉至淀山湖镇垃圾填埋场直接填埋,导致填埋场约1900平方米土地遭到污染,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88.17万元。今年9月,昆山法院环境保护合议庭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林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处罚金1.3万元;被告人朱某被判有期徒刑4年,处罚金1万元。

这一案件成为“两高”司法解释颁布以来我市涉嫌污染环境入刑的首例,而“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前,资源环境类违法行为入刑率较低,苏州仅发生过2起,但在该司法解释实施后,仅今年苏州法院就已受理了8件。至今,苏州环保部门已向公安移交案件14件。

降低入刑门槛让更多企业引以为戒

昆山法院环境保护合议庭庭长李诗茵解释,“两高”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如何使用刑法规定的污染环境罪作出明确规定,降低了入刑门槛,即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尾箱废物三吨以上或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属“严重污染环境”;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上述案例中,张某等三人违法国家规定,倾倒有害物质,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人民币380余万元,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因此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李诗茵介绍,作为全市三个“三审合一”基层法院之一,昆山法院管辖昆山和太仓两市。截至目前,昆山法院共受理环境保护案件17件,其中刑事案件4起,民事案件1起,行政案件4起,非诉执行审查案件8起。这些案件类型齐全,涵盖了刑事、民事、行政和非诉执行审查四大领域,同时注重对环境污染的刑事打击,刑事案件的占比高达31%。“污染环境罪已成为昆山打击污染环境行为的有力手段,污染环境案件不再是罚款了事。首例‘污染入刑’案也让‘两高’司法解释落了地,起到了应有的震慑效果和警示作用,让更多企业引以为戒。”

环保人员将拥有更多执法权

“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查处得到了有力推进。然而,在实践中也出现了污染环境案件办理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问题。解开难题需要法院、检察院和公安、环保等进一步加大合作查处的力度。

苏州市公安局环境与食品药品警察支队(筹)有关人员称,由于对环境污染犯罪的认定常常涉及到环保、水文、地质、生态、化工等多个学科知识,对专业性、技术性要求较高,这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专业领域出身的民警直接介入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可能。譬如,因为企业污染,尤其是有害物质的排放,主要是通过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等地形排放,巡逻人员从表面上难以发现问题,曾有巡逻队员根据水面颜色判断企业可能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可与环保部门联动鉴定却发现该企业的排放符合国家标准。由此,环保部门等相关部门的移送,成了当下公安机关介入、打击涉嫌环境污染犯罪领域的最主要案件来源。

而与此同时,专业的环保人员即使现场发现污染物排放,由于没有执法权,不能对现场进行控制,另外有些污染物是易挥发物质,只要停止污染物排放,就可能消灭证据。这些都成为环境污染案件取证的难题。因此,将于明年元旦起实施的新环保法,将规定环保执法人员有查封扣押的执法权,这一新规将为解开难题打开“缺口”。

名词解释

何谓“三审合一”

环境案件“三审合一”:即将涉及环境保护、资源类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执行审查案件,统一交由行政审判庭设立的环境保护合议庭进行审理,同时将该类案件交由部分法院集中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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