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为基层执法带来哪些突破?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即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通过与旧法对比,结合基层环保工作经验,笔者认为新法在技术手段、监管手段等方面有很大突破。
首先,技术手段得到加强。旧法在科技、教育培训方面一语带过,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则在经济投资、教育、科技等方面作出规定。新法规定,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制定经济政策应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对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实行环评限批,分阶段、有步骤地改善环境质量等。这些规定,将成为推行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建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发展模式,促进中国经济绿色转型的重要依据。
其次,监管模式开始转型。传统的环境保护监管模式是以点源为基准,一个一个企业去监管。现在,环境污染多是区域性、流域性的。对此,新法修改也规定了一些流域、区域的调整方法,比如对农业面源污染,要求屠宰场、养殖场的选址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因为屠宰场、养殖场容易产生面源污染;甚至包括农村农药、化肥的施用,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第三,监管手段出硬招。比如对查封、扣押权的修改,《水污染防治法》修订的时候提出了拆除权,一直到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违法排污设备规定可以查封、扣押,这些措施有利于查封违法行为。还有行政代执行,如果出现污染不治理,可以找人治理,费用由污染者承担,这种硬招在基层比较实用。对于那些环境违法企业,可以采取综合性调控手段。例如,国土部门审批的时候不批土地,产品出口不给配额,想上市不给上市,甚至不供水、不供电。这些综合性的监管手段都非常强,有利于企业开展绿色生产和清洁生产。
第四,监督和参与体现环境民主的原则。旧法分为准则、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负责,总共6章。这次新法修改为7章,法律责任之前专门设立了一章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其中明确,公民享有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新法要求,各级政府、环保部门要公开环境信息,及时发布环境违法企业名单;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排污单位必须公开自身环境信息;鼓励和保护公民举报环境违法,拓展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范围,保护了公民的参与权。同时,要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每年到人代会或常委会汇报环境保护工作。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发挥出应有作用。
第五,法律责任严厉。比如对以下行为情形可作出拘留: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等。
第六,建立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改变了以往主要依靠政府和部门单打独斗的传统方式,体现出多元共治、社会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理念。其中,各级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公民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社会组织依法参与,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在此基础上,新法进一步完善了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对此,现行《环境保护法》仅在第十五条作出有关政府协商解决的原则性规定。而新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此外,新法还规定,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机关优先绿色采购等。
新法将使基层环境执法人员工作起来更加有理有据。笔者相信,随着新法的实施,以及相关配套规定的相继出台,基层环保工作会更上一个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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