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精力查办重大环境案件
巡回法庭——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设立巡回法庭,在环境审判领域,能解决什么问题?
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司法机构对解决环境污染跨界纠纷有何意义?
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增多,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尤其是大量案件涌入最高人民法院,导致审判接访压力增大,息诉罢访难度增加。
“这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发挥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工作职能,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不利于方便当事人诉讼。”孙佑海告诉记者。
《决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这其中当然包括环境污染的重大案件。”孙佑海介绍。
当前,环境污染案件的再审、申诉、信访不断增多,当事人千里迢迢到北京打官司很不容易。因此,根据中央要求,最高法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环境污染案件。“这样做,有利于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孙佑海说。
同时,确立这个工作思路有利于最高法本部集中精力制定环境审判领域的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审理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环境案件,孙佑海说。
王灿发认为,最高法建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案件有利于通过司法手段保护环境。因为许多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案件都是跨行政管辖区、跨流域的,单由一个地方的法院审理这类案件难保公正,判决也难以执行。巡回法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地方保护问题。
“在环境司法方面,巡回审判是一种重要形式。”王彬认为,这是因为环境司法还处于起步阶段,实际案例少、审判经验少,没有专门审判机构和人员,不利于推动环境司法,机构人员建设一步到位可能遭遇“无米下锅”的困境,巡回审判这种灵活机动的司法形式,可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环境审判形势。
据了解,“巡回法庭”源自英国,主要目的是统一司法。在十二世纪,英国的司法权被封建领主控制的法院分割,司法不公现象普遍,人民怨声载道,国王亨利二世通过法律改革加强中央权威,把全国分为6个司法区,成立6个由3名法官组成的小组,要求他们每年分赴各司法区进行审判,这是“巡回”一词的由来。
为了在与地方性法院的竞争中胜出,英王对巡回法院做了进一步完善,其中最重要的举措是法官主要由法律专家而非行政官员来担任,区分民事与刑事案件由不同的巡回法院审理,使司法专业化程度大大加强,日益获得民众青睐,并被其他普通法系国家引入。大陆法系有一种类似的“法院分院”制度,主要考虑某些行政区域较大,分散诉讼以减轻人民负担。
我国现有的巡回审判,主要存在于作为基层法院派出机构的人民法庭,主要目的是为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人民法庭主要审理离婚案件、债务纠纷、侵权纠纷等小型民事案件,设置依据是1999年最高法《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王彬说,最高法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这样做,直接目的是减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负担和便利当事人诉讼,根本目的是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审理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即加强司法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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