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窑协同处置不宜快速普及
“垃圾围城”困扰着许多城市,生活废弃物如何有效处置?为寻求破解之道,“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废弃物”双周协商座谈会近日召开,有关部委负责人、相关领域专家学者、企业代表就“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废弃物”进行讨论。
据了解,我国已投入运行的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项目近10个,另有多地正在规划建设相关项目。这条道路是否可行,怎么才能走好?本期集合了各方观点。
我国的垃圾产生量很大,而真正的垃圾处理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的进程太慢。虽然目前我国的垃圾处理已经取得了一些进步,但利用水泥工业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污泥和危险废物的工作仍是“杯水车薪”,与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尚存在巨大差距,发展速度缓慢。
不能快速普及避免“一哄而上”
行业内有一种说法,认为如果像做余热发电一样来推广水泥窑协同处置,可以实现快速的应用和普及。实际上,水泥窑协同处置需要全社会参与,更是水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现之一,其推广、普及的难度和复杂性与余热发电不可同日而语。
从外部来看,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废的实施需要多部门联动、沟通与合力推进,有关政策措施的制定与实施,还需要全社会的认同与支持。从水泥窑协同处置本身来说,由于水泥窑协同处置关系到水泥的质量和废弃物的排放,需要更加严谨的科学研究论证和技术支撑、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实时检测等。
由此可见,水泥窑协同处置决不能追求短期内的普及,这是一件非常科学严谨的事情,必须在清晰理性的观念指导下逐步推进,坚决避免“一哄而起”的情况。水泥窑协同处置绝不是水泥行业自身所能实现的,需要相关部门、相关行业的协同作战。
我们经常遇到一些水泥窑有进行“协同处置”的意向,但由于工艺水平和机械化水平落后,根本无法进行垃圾处理。如果这类水泥窑上马“协同处置”项目,会更严重地危害环境、降低水泥质量,将造成可怕的后果。
能否作为水泥企业节能减排的重点方向?
在国家顶层设计层面,首先,建议国家“十三五”规划将水泥窑协同处置作为水泥工业节能减排的重点推广方向,促进“两型”社会建设。明确全国600个大中型城市周边有条件的新型干法水泥厂要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承担城市生活垃圾处置任务,逐步摒弃落后的焚烧炉处置形式以及禁止未加处置的填埋。
其次,加强法律保证和政策支持力度。这包括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泥等废弃物管理的法规建设,如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预处理管理制度、协同处置许可证制度、激励制度、长期供应保证制度和污染物排放监控制度等;把垃圾衍生燃料(RDF)列入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允许跨地区利用。建立配套的城市垃圾收集、垃圾预处理系统,做到对于废弃物的分拣、收集、储存、运输、处置、储存、利用和监控都有明确的法规约束。
应出台哪些配套政策?
部门政策层面,须出台、修订和完善配套政策。比如,国家有关部门给予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改造工程建设资金补助;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设立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污泥、城市生活垃圾的专项资金;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
实行财政优惠政策。建议对开展水泥窑处置生活垃圾、城市污泥的企业实行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并自第7年起,继续享受所得税减半的税收优惠。建议将水泥窑协同处置废弃物项目的专用设备增加到环保节能专用设备目录清单,允许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企业所得税。
建议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目录》进行修订,增加给予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和污泥的税收优惠政策条款:根据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年处理量,判定给予增值税优惠退税比例,即水泥企业采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或污泥年处理量达10万吨及以上的企业退税比例不低于50%。
对于水泥企业的“协同处置”,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处置费用。建议对生活垃圾和污泥等废弃物预处理工厂或车间的用电给予优惠或财政补贴。
同时,支持科技创新,不断提升协同处置水平。建议国家在“十三五”期间重点支持水泥窑协同处置示范线的研发项目。进一步加大科研投入;重点加强基础机理研究;深入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的有关废气排放标准、熟料质量和有害成分控制措施;提升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弃物的预处理技术和装备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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