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允许 入法就够了吗?
根据2000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和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都对排污许可做了规定。基于这样的背景,环保法的原则性规定,是对现有水和大气领域排污许可制度的重申,也是对排污许可制度在固废、噪声等领域的扩展。
工商有执照,税务有发票,公安有***,环保部门的主要手段是什么?有位环保部门老领导多年前就说,环保部门最有效的管理手段,是许可证。
可以说,排污许可是环境监管的前提,是排污权交易的基础,是总量控制的延伸。由于缺乏排污许可的规范,排污权交易制度在很多地方都没有办法推进。
然而,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排污许可制度探索实行至今,30多年过去了,全国仍有60%的污染物排放源无证排放,有的地方从未发放过排污许可证。发放了排污许可的地方,有的仅仅将其当作一张证书,既没有与总量减排衔接,也没有与环境容量挂钩,更没有环境质量改善挂钩,流于形式。
有人认为,推行不力,是由于没有权威立法。何为权威立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不够权威么?可是这两个领域的排污许可实施却依然不如人意。
也有人认为,不好规范,是由于基础数据不明确。在2008年之前,排污申报、环境统计等排污数据确实存在不一致、不准确的问题。可是,2008年,全国开展了污染源普查,并在随后的几年持续动态更新,很多地方正在或已经实现了数据统一。在2008年之后,还说是数据的问题,就不好解释了。
实际上,最大的问题是很多地方简单地将排污许可证看做总量控制的手段,或者将其狭隘地等同为排放“注册”证。
排污许可制度应该是点源控制政策的核心,实施的真正意义在于有效衔接和统领现有相关制度,包括环评审批、三同时、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排污申报、排污收费、限期治理、清洁生产强制审核等。审查颁发排污许可证的过程,既是环保部门掌握污染源情况、准确定位企业的过程,也是企业明确环保要求、公开排污信息的过程。
新环保法明确了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法律地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要拘留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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