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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污染场地未治理不得开工建设

更新时间:2014-11-18 08:36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网站 作者: 阅读:1773 网友评论0

11月12日从省环保厅获悉,为保障工业企业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我省将对关停搬迁的工业企业污染场地进行排查并开展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试点。未按有关规定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的,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土地流转;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的,禁止开工建设与治理修复无关的任何项目。  

据了解,到2015年底,我省环保部门将完成对已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的化工、金属冶炼、农药、电镀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重点监管企业的原有场地及周边区域进行排查,建立被污染场地数据库;从2016年起,开展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作试点;从2018年起,全面开展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作,使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据悉,开展被污染场地治理修复,严格落实“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已列入污染场地数据库的被污染场地,由原企业承担污染场地的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及治理修复责任;造成场地污染的单位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承担相关责任;造成场地污染的单位已经终止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相关责任。对暂不开发利用的关停搬迁企业场地,督促责任人采取隔离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此外,为加大源头防范力度,所有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要对建设用地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情况进行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提出防渗、监测等场地污染防治措施;如评估确认为污染场地的,要先进行治理修复,治理修复完成,经监测达到环保要求后,方可进行环评批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要对场地污染防治措施等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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