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博罗宣判首例“污染环境罪”案件
近日,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污染环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对曾某志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据悉,自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这是惠州市博罗法院首例受理并以此罪名作出判决的环保刑事案件。
据介绍,2014年4月20日开始,被告人曾某志在惠州市博罗县龙溪镇白莲湖村无证经营一海绵铜加工厂,并将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含重金属的废水在未经任何处理的情况下,存储在作坊内的沉淀池中以及塑胶桶内,大部分作循环利用,而小部分外排,致使该含重金属的废水渗漏、排放至外环境。经博罗县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经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认可),上述加工厂外排口废水中总铅量超过国家标准的5.6倍、总镉量超过国家标准的2倍。2014年6月1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抓获归案。
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环境问题与人类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对环境污染不仅影响了财产安全还影响人的健康权,因此对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应予从严惩处。本案中,被告人曾某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致使总铅量超过国家标准的5.6倍、总镉量超过国家标准的2倍的重金属废水渗漏、排放至外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予以严惩。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被告人曾某志作出上述判决。
负责该案的主审法官陈东宝认为,在当前环境安全形势严峻,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任务更加艰巨的情况下,该起案件的宣判,对于震慑各种污染环境行为,有效打击各类环境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环境污染案件是当前法院系统审理的重点案件之一,环境污染对国计民生产生了很大影响,尤其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应坚决按照从严从快从重的司法理念对环境污染案件进行审理,这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利益安全的一项司法行为。
【相关法律】14种“严重污染环境”的入刑标准: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超三吨;
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5、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6、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7、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9、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10、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11、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12、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3、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4、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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