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暗管排污至长江 化学公司及人员犯污染环境罪获刑
为处理公司污水,竟然私设暗管向长江偷排污水,当被环保部门查处后,又接通暗管,并于夜间开闸排污,最终因暗管爆裂而被再次查处。近日,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对该省启东金美化学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启东金美化学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潘某某(公司原副总经理)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周某某(公司原总经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判处吴某某(公司环保处理车间原主任)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查,启东金美化学有限公司位于长江入海口附近的启东经济开发区内,系台港澳与境内合资的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PS系列紫外线吸收剂、阻燃剂(D88)等;生产原料为邻硝基苯胺、邻硝基对氯苯胺、甲苯、氯苯等;生产流程中产生污水(含挥发酚、氯苯、甲苯、硝基苯等物质)须经处理后达标排放。然而,早在2011年11月底,该公司负责环保的副总经理潘某某就请专业公司从企业开挖铺设了直通长江的暗管,并多次指使他人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高浓度污水直接偷排至长江。虽然在2012年6月,该公司曾因此事而被当地环保部门查处,并被责令拆除暗管,然而仅仅过了3个月,潘某某又故伎重演。2012年10月,潘某某向时任公司总经理周某某提议接通已被挖断的暗管并得到同意。施工过程中,周某某亦到现场查看。暗管接通后,潘某某定期指使公司环保处理车间主任吴某某夜间开闸通过暗管向长江偷排高浓度污水,在正常生产期间,每月偷排约4次。
一年后,即2013年10月16日凌晨4时,在偷排污水时,因暗管发生爆裂污染了当地的部分水面,又再次被启东市环保部门发现,并被查获。
据了解,案发后,启东市环境监测站、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按相关程序和要求,对爆管内残留的污水进行多次监测,污水中所含有的甲苯、氯苯、硝基苯、挥发酚等物质的浓度严重超标。同时,由公安机关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污水中所含有的苯已列入环保部发布的《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其他污染物严重超标,且暗管内废水收纳水体为长江,符合《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并符合《两高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
于是,根据江苏省南通市关于对污染环境类案件采取异地侦诉的模式,2014年3月,江苏省海门市检察院受理了启东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上述这起案件,并于8月26日依法向海门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宣判后,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本案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不仅被告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环境违法行为时间较长、次数较多,而且对环保部门的查处采取阳奉阴违的态度,他们为了排污方便和节省开支,在第一次被查处后就没有对暗管进行全面拆除,且没有采取整改措施,致使排污隐患一直存在。可见,如何让环境保护的意识深入人心,并且转化为自觉行动,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为此,检察机关建议,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加大环保执法力度的同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机制,切实加强对环境治理的监督和管理;要加大对涉污行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力度,展开定期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要加大对处理污染物单位的投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引导排忧解难,在实践中不断改进治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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