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督查关键环节
为督促成渝城市群认真实施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动区域城市联防联控,今年以来,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先后对成渝城市群中18个重点城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重点督查。笔者认为,要做好区域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综合督查,应把握好以下5个环节。
首先,选好督查主体。
选择强有力的督查主体,是做好区域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综合督查的重要保障。成渝城市群地处四川盆地,山水相依,气象条件相似,又是《大气十条》中确定的十个重点城市群之一,彼此对跨界地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大气环境质量都很关切。因此,西南环保督查中心在确定这次综合督查主体时,主动协调重庆市环保局和四川省环保厅组成联合督查组,对相互影响较大的四川6个市和重庆4个区开展了交叉检查,既满足了双方对跨界区域的彼此关注,交流了两地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经验和主要做法,又为下一步推动建立两省(市)区域内部和川渝两地之间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打下了良好基础。
此外,综合督查的督查主体可由上级环保部门单独组成,也可由上级环保部门会同《大气十条》中承担主要工作任务的同级政府其他部门,或上级环保部门会同同级政府的督查办、目标办、监察局等部门联合组成,还可由上级环保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牵头统合上述相关部门组成不同的督查主体开展综合督查工作。选择不同组合的督查主体,主要取决于开展综合督查的目的、对象、重点、方式以及准备推动解决的主要问题,并不存在利弊之分。
其次,突出督查重点。
抓住最关键的督查重点,是做好区域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综合督查的基本方法。基于督查中心的国家监察职责和地方政府对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律规定,西南环保督查中心在开展此次成渝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综合督查时,明确督查重点为市(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督查内容主要是市(区、县)政府贯彻落实《大气十条》和建立完善长效机制的情况、政府部门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年度计划的情况、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和监测预警的情况等。
从督查结果看,地区之间和部门之间工作不平衡、进展不同步、效果不一样的情况比较突出。究其原因,主要是政府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对《大气十条》的重视程度各不相同。领导重视、工作开展好的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之间有明确的责任分工和健全的长效机制,部门统筹协调和联动配合好。反之,重视程度不够的政府则没有细化《大气十条》的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没有形成卓有成效的工作机制和问责机制,年度计划和重点工作完成较差,漏洞盲点多。
第三,改进督查方式。
改进既有的督查方式,是做好区域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综合督查的主要手段。为充分发挥区域督查中心的督政职能,督促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大气十条》,西南环保督查中心在改进督查方式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例如,今年一季度,对重庆市主城区和四川省成都市开展了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掌握成渝城市群核心区域的基本情况。二季度,对四川省内江市和重庆永川区开展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督查和调研,了解基层政府工作中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在此基础上,发函四川和重庆各市(区)政府,要求组织开展贯彻落实《大气十条》自查工作。针对各城市的自查情况,对某些市(区)开展暗查,进一步掌握真实情况。今年11月,西南环保督查中心会同重庆市环保局和四川省环保厅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四川和重庆的部分市(区)开展了交叉检查,在意见反馈会上通报了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工作建议,让地方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人员切身感受到工作中存在的差距。
第四,用好督查成果。
善用取得的督查成果,是做好区域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综合督查的根本目的。成渝城市群综合督查结束后,西南环保督查中心将向明察暗访的市(区)政府书面反馈督查情况,要求各城市认真进行梳理,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实施方案。在此基础上,西南环保督查中心还将向重庆市环保局和四川省环保厅书面通报督查情况,反映地方对两省(市)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建议和要求,并请他们加强督促指导。同时,西南环保督查中心也将向环境保护部上报督查报告。随着明年新环保法的实施和今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不断深入,督查中心还可以将督查成果及时抄送地方同级党委、人大,抄送上级政府、政府目标办、政府督查办等部门,纳入领导干部的年终绩效考核和任用评价,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督查成果的作用。
第五,持续跟踪督查。
持续有效的跟踪督查,是做好区域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综合督查的必备措施。为防止综合督查流于形式,上级环保部门有必要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强化跟踪督查,确保督查成果落到实处。一是跟踪地方制定整改方案,审核其内容上是否包含了督查通报的所有问题,是否制定了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是否明确了每项整改工作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是否有考核奖惩的具体要求。二是跟踪地方整改工作的进展情况,了解地方是否定期检查、调度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是否按期完成了阶段性目标任务。三是作为督查主体,应选择合适的时机对督查对象开展后督查,通过明察暗访等多种形式,核查整改工作的总体情况、存在问题和工作效果,对整改收效甚微或整改后仍存在严重环境违法问题的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可建议上级政府或环保部门约谈下级政府的主要领导或对其实施区域限批,也可建议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法规启动问责程序,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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