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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环保法”明年起实施 对环境违法行为按日计罚且不封顶

更新时间:2014-12-18 20:33 来源:网易新闻 作者: 阅读:536 网友评论0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由于增加了“按日计罚、上不封顶”等举措,新环保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今(17)日,四川省环保厅就新《环保法》实施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新环保法中环境违法行为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损害赔偿、行政拘留等规定进行解读。

明年1月起,新《环保法》将正式实施。新法被称为“史上最严”,主要是新法赋予了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更多的监管权力。其中,备受关注的包括,环境监察机构可以进行现场检查,环保部门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设施设备可以查封扣押,对超标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可以责令限产、停产整治。针对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设计了罚款按日连续计罚规则,违法者受到处罚后,逾期不改的可按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针对未批先建又拒不改正、通过暗管排污逃避监管等违法企业责任人,引入治安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解读:

新环保法之严

1、旧:加收超标准排污费用 新:按日计罚、上不封顶。

现行《环保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为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事业单位,依照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用。

新《环保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同时,新《环保法》授权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工作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

2、旧: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新:拒不改正、行政拘留

现行《环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绝环保部门检查、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事项、不按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等,环保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无证排污,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违规生产、使用农药,拒不改正的,可以移交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3、旧:无 新:增加执法部门查封、扣押权力

与现行《环保法》相比,环保执法部门全新增加了查封、扣押权力。

新《环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新《环保法》之新

1、旧:各级政府采取保护措施 新:国家明确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严格保护

现行《环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新《环保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建立生态红线保护制度,进行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以避免地区生态在地方政府的盲目开发中遭到严重破坏。

2、启用企业黑名单,排污单位接受公开监督

新《环保法》启用环境信用制度,要求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公开环境信息,及时发布环境违法企业名单;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排污单位必须公开自身环境信息。同时,公民可以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对违法企业实施“黑名单”制,通过限制其融资、贷款和上市,促进企业严格守法等。

3、旧:地方政府协调 新:国家建立快行政区域联防机制联防联控制度

现行《环保法》第十五条规定: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新《环保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通过多个邻居城市监督信息共享,设立区域监督、管理制度,全省联手治理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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