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门可查封扣押排污设施设备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该法将于2015年1月1日施行。
新《环保法》的修订历经两届人大、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四次审议(中国决策史上前所未有),最终诞生。新环保法的修订过程,是广泛听取民意、全民环境动员、凝聚社会共识的过程。
而据社会普遍共识来看,“长牙齿”的新《环保法》,被称为“史上最严”,它将“重拳”指向排污企业,这个“紧箍咒”将对企业形成强有力的约束,为生态环境保护注入一剂“强心针”。那么,新《环保法》到底长了哪些“牙齿”呢?昨日,记者前往禅城区环境保护局了解相关内容。
强化环保部门执法权可查封扣押
按现行的环保法律法规,环保部门一般只能对违法企业责令改正和处以罚款,手段太软弱,缺乏强制手段,一些违法企业根本没把环保部门放在眼里,依然继续排污,环保部门只能按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律程序历时长,短则三个月,长则半年。在走程序的这个“空窗期”,企业仍继续非法排污,而执法者却苦无手段制止。
此次新《环保法》在制度上作了很大修改,赋予了环保部门很多新的权力,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就是其中重要的一项。
新《环保法》规定,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保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这个规定也体现出新环保法的“牙齿”是非常尖利的。环保部门有了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顽固、恶意的排污者应当不敢“为所欲为”了。
按日计罚无上限
据介绍,在现行的环保法律法规中,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很多时候环保部门处以的罚款金额远远低于企业正常的治污成本,“违法成本低”是企业主观恶意持续排污的一个重要原因。处罚金额远远低于企业的治污成本,这也是当前环保法律法规备受“诟病”之处。
为破除这一积弊,新《环保法》规定可实施“按日计罚”,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污,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计罚。
采访中,禅城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严聪向记者举例说明,一家企业超标排污被环保部门罚款10万元,同时被责令改正,30天后环保部门复查发现企业未改正违法行为,继续超标排污,那么环保部门就可以对企业适用按日计罚,可罚款300万元。
引入“人身罚”:可实施15日以下行政拘留
对于一般的环境违法行为,由环保部门通过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等处罚方式可以实现管理和制止的目的;但对于一些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必须要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人身处罚,才能形成有效威慑。
新《环保法》规定,对未批先建、无证排污、利用暗管渗井等偷排、生产使用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这四种存在主观恶意的严重违法行为,除了要进行罚款处罚外,还可以对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15日以下行政拘留,将对违法企业形成强大的震慑。
监管不力将严厉追责
张居正有言“无下之事不难于立法,难于法之必行”,“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通过强化追责制度,督促环保部门勤于履职、正确履职,为新法的有效执行保驾护航。
新环保法一方面赋予环保部门更大的监管权力,另一方面也规定,负有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存在包庇违法行为、追查不及时等八种监管不力的情形时,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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