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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史上最严 企业违法排污按日计罚不封顶

更新时间:2015-01-06 20:36 来源:东方网 作者: 阅读:355 网友评论0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1月4日,记者从山东省德州市环保局获悉,新《环保法》对各级政府、部门和排污单位都规定了新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今起,企业违法排污将按日计罚,且上不封顶。

据悉,新《环保法》规定了排污企业11项法定义务。其中,包括要优先使用清洁能源,建设项目要进行环评并执行“三同时”制度,要采取措施防治(防止)污染,要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重点污染物排放不得超总量控制指标。此外,还要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要淘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报告,要建立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制度,要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以及环境信息要如实公开。

“‘按日计罚’的意义是,今后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将上不封顶。比如查到一个企业存在偷排或者超标排放行为,环保部门开出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是10万元,只要违法行为一天不停止,就会按照每天罚款10万元进行累计。”据环保部门工作人员介绍,以往环保部门对违法企业没有限产和停产处罚资格,新《环保法》赋予环保部门这项权力,今后对于污染企业,环保部门手段更硬。

记者了解到,以上“条件”是国家首次对排污企业的环保义务以立法的形式予以规定,今后企业不履行就可以进行处罚。新《环保法》对雾霾等大气污染治理作出了更多有针对性的规定,如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等。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新环保法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大到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

另据了解,2015年山东省德州市环保部门将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重拳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环境违法行为,对违法者实施“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对拒不改正的违法者,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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