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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人大代表热议"史上最严"大气治污条例

更新时间:2015-01-29 00:02 来源:中国网 作者: 阅读:1173 网友评论0

南京1月28日电 (记者 朱晓颖)被称为“史上最严”、指向大气治污地方性法规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在江苏省地方“两会”中被人大代表们热议。履新第四天的中共南京市委书记黄莉新28日听取讨论,并不断笔记。

当日下午,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南京团审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下简称“条例”)。

铁腕治污,“罚则”孰轻孰重?“罚”与“管”何以平衡?这些成为当天人大代表们议论的焦点。

江苏省人大代表、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王合生,是两年前与其他十位代表最早提出“加快出台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议案人之一。污染主事者违法成本太低,是当下治污面临的“头痛”问题。

王合生认为,条例中的“一柄利剑”就是“重罚”,正如近年来查处“酒驾”,从根本上改变了几十年来一些人喝酒驾车的恶习,法规中也当以“更严”惩处措施,震慑污染主事者。

他认为,按照国家发展目标,到2030年,中国碳排放才能达到峰值,而这未来15年政府要持续改善大气质量,二者之间存在巨大缺口。“政府把发展与保护的平衡点放在哪”,需做仔细周全的规划,转型带来的阵疼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忍受。

也有人持不同意见。

同为人大代表的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勇提到,条例中规定,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情急情况时,可按照预警级别实施停止或限制易产生扬尘的施工工地作业等限制措施。相应的上位法仅仅规定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等行为,并未要求全面停止生产,因此,本条的限制性措施是否过于严格?另外,因大气受到严重污染,企业因公共利益遭受相应损失,是否应当对停产企业给予补偿?

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王腊生表示,与其他省份相比,条例在“罚则”上确实是“史上最严”。

王腊生说,实际上,条例使得过去“以罚代管”的情况成为历史:过去是“罚完就完,该排还排”,现在不仅要罚款,还要报批,一旦企业超标不改正,还要求其停运、关闭,并且从不改正之日起,对其按日计罚,“违法一天就要罚一天”。

南京市商会副会长侯军进一步建议,对于排污者,不仅要在经济上给予处罚,还可将涉事企业列入社会诚信黑名单,“谁影响老百姓的生存权利,那么政府就不给谁生存的权利。”

谏言之一:慎限

对条例中提到的限控机动车、摩托车保有量等问题,南京市妇幼保健院妇科主任医师阚延静建议慎重待之,“对这些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要慎之又慎,做好立法社会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如社会反响过于强烈,则宜暂缓。”

谏言之二:精算

对条例中提到的排污权交易问题,阚延静认为,大气污染防治具有特殊性,不像股票交易给谁都不受影响,“排污权交易到其他地方,会不会影响这一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她说,二氧化碳交易之所以比较成熟,是因为无论它在什么地方排,只要减了就行,与区域没什么关系。但若是大气污染物交易,例如,从南京交易到苏州,会加重苏州空气污染,苏州有没有环境容量接纳这些污染物的排放,这需要科学依据作支撑。

谏言之三:立讼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勇建议,增加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实现立法体制的完整,环境污染事件一旦发生,社会公众的利益也必将受到严重损害。他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针对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谏言之四:借经

南京市商会副会长、南京飞元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侯军认为,在大气治污手段措施上,可学习国外先进管理经验,倡导在企业内部建立企业防污染治理的专门部门,由企业负责人作为环保第一责任人,负责企业的污染排放和治理,并建立企业的环境报告制度。

谏言之五:示民

南京市侨联副主席刘嘉提出,“PM2.5监测国控点偏远,不太为人所知,是否能在主要干道地标建筑等放置PM2.5显示屏?”她认为,此举将有助于增加公民知情权,促进公民环保意识。

新闻背景:

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王腊生介绍说,《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是根据代表议案制定的。它是十四年来首次由人代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立法及时,论证充分,经过人大常委会前后三次审议,光座谈会、论证会就召开了48次,征集各方意见两千条,书面征求了每一位省人大代表的意见,这些在历史上绝无仅有。

王腊生表示,该条例全面规范了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内容,突出了政府治理的责任,阐述了重点污染单位的义务,对公民义务也加以规范。条例增加了区域联防联控、预警机制等内容。制度设计具有可行性、可操作性,有些还是江苏的创新,较好适应了江苏经济发展、环境保护需要。

根据江苏省“两会”日程,2月1日,即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闭幕当天,《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进行大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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