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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治霾费”声音再起 目前尚未得到法律授权

更新时间:2015-02-10 10:01 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作者: 阅读:1989 网友评论0

日前召开的厦门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有委员提出“治霾费”的建议,引得社会一片舆论。向机动车收取治霾费,有其现实的合理之处,但目前还没法律授权,推行于法无据。如果收取治霾费确实必要且可行,那就需要在法律法规中明确完善。

近年来,以迅猛态势席卷全国的雾霾让广大民众“谈霾色变”。“消除雾霾,重塑蓝天”已成为民生改善的当务之急。在今年的地方两会上,大气污染防治成为热议话题,也成为各省区市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

“各地两会对大气污染的关注,表明了地方政府对治污的高度共识。有共识,更要真落实。”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柴发合认为,治霾是一项系统工程,难以一蹴而就,需要在治理过程中真抓实干,不断调整措施。

2月5日上午,厦门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聚焦民生热点,委员们关于大气治理的“好声音”接二连三。

如何驱散雾霾?厦门市政协委员梁明煅建议,根治雾霾还不太现实,但可以“跑”赢雾霾。从源头上遏制,对小车和煤炭“下手”。“比如,小车车主乘坐公交车达到一定次数,可以在税费方面给予一定减免,减少小车使用率。”还有,试行市场化治霾成本分担机制。“比如,可以对车主收取一定的‘治霾费’。”他说,收“治霾费”可以减少小车使用。

对于一些企业燃烧煤炭,梁明煅建议,可以对企业征收“炭燃烧费”。只有治霾成本共同分担,治霾才能系统化、长期化。此外,他还建议,对于过境车辆,可以收取过境通行费。

从制度设计上而言,收取“治霾费”是合理的。但是,在收支两条线的现实语境下,“收”固然难度不大,而如何“支”,则面临着不小的考验。根据以往的经验,在很多地方的环保部门,都存在“以收定支”的现象,废气排放收费被很多部门当做经费,并没有真正用到污染防治上。如此,部门必然会依赖于“吃”污染费,收费越多意味着“向钱看”的动力越足。

根本上而言,“治霾费”的收取,无非要实现两个目的:一方面是将更多的污染源头包含其中,避免出现漏网之鱼,提高排污者的成本,倒逼相关企业个人主动减少排污量。另一方面,收取的“治霾费”不能挪作他用,要全部用于空气污染防治方面,避免“治霾费”成为“唐僧肉”。

说到底,“治霾费”的收取,不仅仅是一道“加法题”,同时还是一道“减法题”。若要做好“减法题”,就需要管理好排污费,做到开支使用透明,在收支两条线的基础上,给公众一个合理明确的交代。

也有业内人士表示,提出向机动车收取治霾费,有其现实的合理之处,因为随着城市机动车保有量的迅猛增加,机动车尾气已成为造成雾霾的重要因素,尽管如此,向机动车收取治霾费也要慎重,必须做到依法而行。

与当年试点城市终止收费一样,我国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机动车车主依然未纳入大气排污费征收对象范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今后,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再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规定依法有效。依据2003年国务院出台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对机动车仍要执行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的规定。所以此情此景,向机动车收取治霾费还没有法律授权,推行于法无据。

当前,全国人大已经启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程序,如果收取治霾费确实必要且可行,那就需要在法律法规中明确完善,确保任何行为都在法治之内而不是法治之外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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