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严控大气污染立法革故鼎新
我国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于1987年制定,2000年修订时重点加强了对二氧化硫的排放控制,对防治烟煤型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雾霾频发,重污染天气频现,完善控制大气污染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
2014年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全国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而在地方,江苏首部大气污染防治法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江苏条例)则历经四次审议,于2月1日获得通过。全国草案中备受关注的热点条款,江苏条例中多有涉及,有些条款还属于先行先试。
排污要许可总量有控制
全国草案提出,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约谈当地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此次江苏条例中,除规定江苏省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外,还明确将逐步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对于超过年度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全国草案和江苏条例中均明确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在此基础上,江苏省明确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制定地方排污费征收标准,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排污费应当专款专用,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法规以及条例规定的其他责任。
重污染天限行禁露天烧烤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全国草案和江苏条例都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或者禁止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或者限制扬尘施工、禁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体育活动等应急措施。
而在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江苏条例明确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限制市区摩托车的保有量。采取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的措施,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在实施30日以前向社会公告。
有关专家指出,这也就意味着,在江苏不能“一夜限牌”,必须提前公告。据了解,现已实施的《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就对“限牌、限购”等情况作出明确规定,如限牌必须“三步走”,即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在实施30日以前向社会公告。
在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方面,全国草案提出,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
江苏条例则明确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长三角区域省、市以及其他相邻省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定期协商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采取统一的防治措施,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协作。江苏省有关部门应当与长三角区域省、市以及其他相邻省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共享大气环境质量信息,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通报可能造成跨界大气影响的重大污染事故,建立大气污染预警联动应急响应机制,协调跨界大气污染纠纷,促进省际之间的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
江苏明确排污数据全公开
“江苏条例中专章规定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江苏省人大代表、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海燕称,这种形式在全国草案里是没有的。
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江苏条例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质量、削减和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污染源监督监测以及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大气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众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提供便利。还应当对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情况进行监督性监测和监察,将监测和监察结果作为环保信用管理、排污总量指标核定、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等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
此外,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作出决策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事先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在排污企业信息公开方面,江苏条例要求,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监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记录、保存监测数据,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并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得低于3年。
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等设备,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数据传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以前都是企业直接把排污数据提供给监管部门就行了,老百姓根本看不到。现在要求全部公开,这样公众就可以介入到监督中。如果数据造假,便会有据可查,这体现出依法行政的透明度,维护了公众对自身利益的知情权。”杨海燕表示。
严重污染拒不整改按日计罚
在处罚方面,全国草案进一步加大了对污染者处罚力度的相关条款,对多项违法违规拒不整改行为,实行按日计罚原则,包括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的;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的;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筑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行为。
江苏条例则在此基础上,结合江苏省大气污染现状,规定了八种违规拒不整改将实行按日计罚的行为: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散煤或者固硫型煤的,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在禁止行驶的区域、时段行驶的,船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造成污染的,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或者公园、绿地内管理维护单位指定的烧烤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的,露天焚烧秸秆的,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的,排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发生大气污染事故或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及其他要求排放大气污染物。
此外,江苏条例还对八种政府机关行为作出明确处罚规定,对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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