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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环保局被指垄断环保尾气检测市场,检测收费亦引质疑

更新时间:2015-03-04 21:43 来源:搜狐 作者: 阅读:1431 网友评论0

百度百科显示,汽车检测线一般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安全性能检测线,用于汽车年审检测,为公安交警部门要求。2、综合性能检测线,用于营运车辆定期检测,为交通维修管理部门要求。3、环保尾气检测线,用于机动车尾气排放物检测,为环保部门要求。4、简易检测线,一般用于维修企业,用于对汽车的制动、侧滑和悬挂系统进行简单检测。而对于尾气检测,国内舆论一直广受非议。争议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开展尾气检测、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的目的和意义

环保部门:开展机动车尾气检验、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化管理,可以通过环保标志来识别车辆的排放控制水平和环保达标状况,是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制度、有效控制高排放车辆污染的基础性工作。

争议观点:不错!开展机动车尾气检验,控制和削减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促进高排放车辆淘汰,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确实是利国利民的大事。但治理机动车尾气检测的根本是:油品的排放质量能否达到尾气排放标准;机动车发动机研发和生产是否达到尾气排放标准。如果油品达不到标准,再好的发动机也是无法达到尾气排放标准;如果发动机达不到尾气排放标准的性能,再好的油品也是无法达到尾气排放标准。上述问题,才是治理尾气排放的根本问题,源头问题,根源上的问题不解决,那么,只去解决终端问题,只能是黑瞎子看尾气排放,傻看。中国的油品质量问题,发动机研发和生产的低门栏准予问题,才是机动车尾气的根本问题。自从治理尾气检测以来,从来没有看见这些“官二爷”去解决自家里面尾气排放的根本问题,而是去解决根被解决不了的老百姓的机动车,这样的行为能够控制和削减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促进高排放车辆淘汰,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吗?

第二、法律依据是什么、是否违法?

环保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对全省机动车实施标志化管理制度。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检查时,应当查验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对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不允许其上路行驶。该《条例》已经从2011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国家环保部相继制定实施了《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2005]15号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环发〔2009〕87号印发)和《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环发[2009]145号印发),推动机动车环保标志化管理工作在全国开展,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和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实施机动车环境保护标志管理,开展机动车船氮氧化物控制。全面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在有条件的地区实施更严格的排放标准,到2015年,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

争议观点: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并没有规定,机动车由环保部门检测,不得由公安交通年检一并检测,反而第三十五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公安机关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车年检的单位,按照规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文件规定:今后,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以及财政部明文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再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另外,关于机动车尾气检测的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先后发文规定,环保部门不得从事机动车尾气检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建设》(中发〔1999〕12号)和《中共中央、》(中发〔1997〕14号)明确指出:“清理期间,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暂停审批新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项目。凡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行进行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属于乱收费行为,要一律严肃查处。”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国家取消的收费项目怎么又能说,不是目前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收取的经营性收费呢?收费怎么能说不是乱收费违法收费呢?经营服务性收费,是一种市场自愿的,买卖双方平的交易行为,是不存在强制买卖。而该局以行政强制行为强制经营服务性收费,明显是一种强买强卖,破坏市场公平性交易,违背了上述国家政策以及《刑法》规定的强制交易罪。

环保局作为行政机关,所强制的尾气检测行为,很明显是一种行政强制行为,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行政强制行为所产生的费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而非经营服务性收费。该局回复说,”在机动车排气检验中,环保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依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气检验收费,由取得检验质资的社会第三方机构依据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费,这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一样,都属于社会第三方机构的经营性收费。“纯属无理狡辩。因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虽说是由取得检验质资的社会第三方机构检测,但由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机动车安检行为是行政行为,所以,公安交通安检始终开具的是行政事业性收费,而非该局说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这个问题,只要有机动车的人们,看看自己机动车公安交通安检的收费票据,就会一目了然。

依据中央相关政策规定诠释: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变相收取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因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与经营性服务收费行为,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概念问题。显然,不是网民对这一问题的片面理解,而是该局断章取义,片面理解为取消的是行政事业性收费,而不是经营服务性收费,如此,国家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为了减轻社会负担,而该局违法强制经营服务性收费,难道不是增加社会负担吗?

第四、为什么不与公安安检一同检测?

环保部门:由于原来的年检机构建立较早,场地条件和检验技术要求不能满足国家制定的《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要求,以及部分年检机构积极性不高。

争议观点:为什么年检机构检测项目中,单单尾气检测不能够满足场地条件和检验技术要求,而其它项目能够满足呢?如此为民众负责,方便群众,减轻社会负担,那怎么过去安检收费包含尾气收费100元,而今不但安检继续收费100元,反而车主由过去只上一条检测线,如今变成两条检测线来回奔驰,还得再加上50元尾气检测费呢?原有年检机构积极性不高,那么,在《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还没有审议通过的前提下,现有尾气检测站又是依照何种法律法规,行政许可建立的呢?现有尾气监测站为何积极性有如此之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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