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环保新动作 发生四类环境违法公检法并肩作战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联动执法机制的意见》明确了发生四类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时就可启动联合执法,第一时间留存下环境犯罪证据,防止证据丢失。
四类环境违法案件
四大部门联动执法
1
环境保护部门在处理投诉举报的环境污染犯罪线索中,在一定区域、时段内,某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高发的,或依现有执法权限、执法手段无法查实或掌握直接证据的;
2
经环境保护部门初步调查认为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者可能涉嫌环境犯罪,但现有执法权限、执法手段无法确定具体行为主体或行为主体逃逸的;
3
涉及影响饮用水源安全、将危险废物或有毒有害等物质直接排入或倾倒至大气、水体等外环境的;
4
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遇到恶意阻挠、恐吓或者暴力抗法的,或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或者暴力阻挠的,以及其他经双方研究认为易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正式实施。在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中,对环境违法明确提出“零容忍”。为了进一步规范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依法惩罚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让新《环保法》的钢牙利齿“咬断”违法黑手,日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环境保护局四大部门共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联动执法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发生四类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时就可启动联合执法,第一时间留存下环境犯罪证据,防止证据丢失。而《意见》的出台也无疑将为成都环境保护“长出牙齿”注入“强心针”。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公安机关可对环境污染案件提前介入
环保执法难,成为全国环保系统的“通病”,多年从事环保工作的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处长秦晓斌坦言:“调查取证难,现场处置,同时治理环境污染多靠环保部门一家单位单独执法,局面尴尬,难以形成合力。而环境污染又涉及多个部门管理,对于非环保领域的查处存在难度。”而《意见》的正式出台,将很好地解决这些难题,与司法联动,加大环保执法的威慑力。
据了解,《意见》中提到,为确保四大部门各项工作的有序展开,我市将建立市及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及联络员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其中,对于环境违法犯罪以及衔接工作的有关情况,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将在每季度定期组织召开的联席会议中相互通报查处、交流沟通。据了解,第一次联席会议预计将会在3、4月召开。
同时,秦晓斌透露,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机制目前也正处于试运行阶段。“这个信息共享平台可以实现四大部门的信息及时沟通,能够让其他部门提前介入涉及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过程,让环境执法更加快捷、便利,这对于环境违法行为也能产生更强的威慑力。”
据了解,在此平台中,环境保护部门应及时将实际环境污染违法案件的立案、处罚情况,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及时将涉及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判决等情况录入,以便于各个部门共同分析和研判案件办理中的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共同研究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对策和工作机制。
四大类案件出现
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将“双剑合璧”
如何让环境保护“长出牙齿”,增强环境执法的威慑力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在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之间的执法联动是重中之重。对此,《意见》中也明确提出,有四大类型的重大、疑难、复杂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可启动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机制,形成防范和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合力。
第一类案件是,环境保护部门在处理投诉举报的环境污染犯罪线索中,在一定区域、时段内,某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高发的,或依现有执法权限、执法手段无法查实或掌握直接证据的;第二类案件是,经环境保护部门初步调查认为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者可能涉嫌环境犯罪,但现有执法权限、执法手段无法确定具体行为主体或行为主体逃逸的;第三类案件是,涉及影响饮用水源安全、将危险废物或有毒有害等物质直接排入或倾倒至大气、水体等外环境的;第四类案件是,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遇到恶意阻挠、恐吓或者暴力抗法的,或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或者暴力阻挠的,以及其他经双方研究认为易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而除了环保、公安部门的“强强联手”外,《意见》中也提到,审判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环境保护行政、刑事、民事案件及非诉执行案件,依法审判或予以强制执行。同时,应及时受理环境执法行为强制申请,对不及时执行可能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后果的,或群众合法环境权益可能会遭受严重侵害的案件,要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申请,及时发出禁止令,中止环境违法行为发生,防止环境损害继续扩大。
解决证据灭失难点
公安提前介入取证留存证据
证据是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的基础。因此,现场调查和证据收集是办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关键一环。取证难、认定难一直是办理刑事案件的一个瓶颈。
秦晓斌坦言,2013年,我们在查处在河道中清洗危化品的环保案件中,环保部门在嫌疑人清洗危化品的河水里进行了采样分析,确定其行为对水质产生了影响,但在行政执法结束,移交公安机关时却遇到了难题,证据需要采样,但随着水流,污染物早不知被冲到哪去了。
今后,这样的难题将不再难。《意见》中明确,在大型联合环境执法行动中,公安机关将派员一同参加,协助环境保护部门查处环境违法问题,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现场固定证据、立案查处。同时,明确全市环境监察执法支(大)队、公安治安支(大)队,负责环境保护联动执法工作,并确定专门联络员,也就是说一旦发生需要联动执法的环境污染违法案件,找谁执法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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