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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收官之年 环境税持续加速

更新时间:2015-03-20 09:35 来源:财新周刊 作者: 阅读:2396 网友评论0

环境税快来了。

环境税全称环境保护税,在2015年“两会”上,其再次成为热词。接近财政部的人士向财新记者透露,环境税进入加速度,在两年内完成立法并出台“问题不大”,有学者和相关方面力促此进程在年内完成。

客观上,环境税出台的时间紧迫性已极大。2013年底,修改后的环境税方案再次上报国务院。当年,环境税被写入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中国“十二五”规划曾提出“完善资源环境税费制度”,今年已是“十二五”收官之年。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严重环境破坏,大部分原因是污染企业将环境成本外部化,没有付出应有的环境代价。即将到来的环境税,试图将环境成本内部化,让中国自此进入一个高环境代价时代,为环境好转创造良好政策条件。

财新记者了解到,环境税法已进入立法程序。其曾先后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14年立法计划,目前草案还未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环境税法进入关键决策期的当口,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下称财科所)原所长贾康在“两会”上提案,建议加快环境税立法。他认为,“现行的环保排污收费政策征收标准偏低,范围过窄,整体环境税收政策缺乏系统性,环保效果不显著。”

此外,农工党中央一直关注环境税政策的制定,前后就环境税提过三次建议。其今年又提议,加快完善环境税收制度的顶层设计,建立一个系统完整、功能明确、逐步落实的环境税框架。

“环境税出台,不会拖太久。”财科所副所长苏明向财新记者分析,“中央前几年讲得非常明确,‘十二五’期间要出台环境税,今年是最后一年,我认为,实现可能性还是非常之大。”

对于普通中国公众来说,关于环境税,最想知道的是环境税的征收范围是什么?怎么收?企业的排污费无疑会变成环境税,那会收得更多还是更少?收税对中国环境治理将起到何种作用?

财新记者获悉,尽管环境税即将落地,但一些关键问题,如税目、税率、征管模式以及是否开征碳税等,各方面仍争论未休。

快改还是慢改

环境税是以环境保护为目标的调控税收,其首要功能是解决环境成本内在化问题,而非财政创收。对于其内涵,在学术界尚无被广泛接受的、公认的定义。

简单来讲,环境税有狭义、广义之分。前者又称独立型环境税,指针对排污行为的独立税种,如二氧化硫税、碳税;后者又称融入型环境税,指与环境相关的任何税收,如煤炭资源税、车辆购置税,以及消费税中的成品油、实木地板等税目,甚至还有各个家庭的污水处理费、垃圾费等。

目前在中国,主流观点认为,在环境税起步时,应选择狭义环境税较为现实。已上报至国务院的环境税草案,便是该思路,其税目只包含了污染排放税与二氧化碳税。其中的后者即碳税,目前争议较大,一些意见认为,在中国开征碳税为时尚早。财新记者获悉,碳税章节未来或遭删除。

在今年“两会”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称:“环保税主要是把现在的收费改成税。”

这是一个明确的信号。有学者认为,如果环境税近期出台,很可能就是简单的“费改税”,即将现有排污费改为税收。

至于在现行排污费目基础上,是部分、还是全部转为税目?苏明告诉财新记者,目前有两种思路,一是选择主要排污费改成税目,如大气、水;二是一步到位,全部“费改税”。

“从研究角度讲,我觉得一步到位比较好,如果一部分收税、一部分收费,管理成本相对高;如果全部改成税收,可能一开始相关部门需要磨合,但逐步会走上正轨,管理成本至少不会提高。”苏明向财新记者分析。

除了税目,税率如何确定?“税率是争议最大的问题。”苏明认为,这既关系到环境改善,也涉及企业的承受能力。“近两年,包括2015年,经济下行压力较大,高税率对企业加大负担。怎么去拿捏税率?在起步时是关键问题。”

财科所近期发布一份报告认为,环境税率应与排污费提高1倍后水平相当,可以略高。

2014年底排污费标准提高,要求各地在2015年6月前,要将排污费提高1倍。如二氧化硫,每污染当量由0.63元提高至不低于1.2元;废水COD,每污染当量由0.7元提高至不低于1.4元。

其中北京、天津的标准是全国水平的10倍或更高。如每污染当量的二氧化硫,北京为10元/千克,天津为6.3元/千克。

苏明认为,已经提高1倍的排污费,其实已可以作为环境税开征时的税率。“去年年底排污费标准提高,为环境税出台打了一个好基础。在此基础上,搞环境税顺理成章。”

他认为,各地税率可灵活掌握,北京、天津税率高,可见其环境改善决心更大,新税法应该制定全国最低标准,并赋予各地方适当立法权,允许其根据自身情况、环境改善的任务需求,适当提高。

但这样的税率水平,能否实现环境税的设立初衷?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王金南认为,考虑到现在的物价水平、消费者的环境诉求,按现有排污费提高之后的标准来征收环境税,税率偏低,难以遏制排污。

王金南告诉财新记者,1995年他主持完成世界银行《中国排污收费制度设计与实施研究》项目,当时提出来的标准,是大气、水污物(每污染当量)约按1.2元来征收。然而20年过去了,排污费提高后的标准才刚到这个水平。

“北京的标准相当于全国十多倍,那些高污染企业就开始琢磨,觉得排污费成本高就搬走了,这就是我们希望排污收费达到的效果。如果税费越征越多,企业依然在这里生产,就失去调节排污行为的功能了。”

怎么征,怎么花

环境税出台的另一掣肘,是部门利益的博弈。地方环保部门“吃”排污费情形普遍,一旦环境税开征,税金纳入国库,环保部门的经费问题如何解决?未来,环保与税务部门之间如何分工征税?收上来的税款又怎么花?

相较于中国“遍地开花”的环境污染现状,现有的环保拨款可以说“只会嫌少、不会嫌多”。当财政经费不足时,环保部门已习惯将排污费作为钱袋子。因此环境税出台的同时,如何重新计算并划拨地方环保部门的经费,在顶层设计时,需要充分考虑。

“这也是一个大问题。”苏明告诉财新记者,“我认为,环保鉴定检测部门的经费,在费改税后,应该完全纳入公共财政的供给范围,不能拿环境税来解决基层部门的监测保障。”

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为减轻企业负担,在开征环境税的同时,可能需要进行结构性减税。贾康认为,要在保持宏观税负稳定前提下,一方面进行结构性减税,选择一些特定税种削减其税负水平,比如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另一方面通过结构性加税,即开征环境税弥补减税带来的税收收入减少,从而在稳定宏观税负的同时,实现优化税收结构、提升经济增长质量的目标。

2011年贾康曾撰文具体论述“优化税收结构”的思路,称欧盟一些国家在引入碳税时,大都遵循宏观税收强度中性原则,即开征碳税的同时,降低其他税种(社会保障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负,从而保持宏观税负水平不变。

此外,费改税,便意味着征税权力移交至税务部门。但核定排放量具有其技术专业性,如果交由税务部门,一则有“隔行如隔山”的困境,二则会削弱环保部门通过核定排放量来监管企业的责任。

目前主流观点是“税务主管、环保认定”,即由环保部门负责核定排放量,其他征税工作交由税务部门。但在具体制度设计上,仍争议颇多。

最后,税金何去?按照传统税收理论,税收支出不与收入来源挂钩,即环境税征收后不应指定用于环境保护。

“但这样可能会降低公众对环境税的支持力度。”王金南告诉财新记者,“现在看来,环境保护是最大的民生福祉,其本身公共产品的效益很强,而且缺乏资金投入。”

贾康在提案中建议:“可以在税法中表述为原则上用于促进环境保护。”王金南对此表示认同:“我们建议用环境税收来建立国家的环境保护基金。”王金南表示,这毫无疑问存在争议,对于学术研究也是挑战,希望能够寻找理论上的突破。

苏明与王金南均认为,税收大头应归地方政府,中央和地方的税收1:9较为合适,一是循排污费九成归地方政府的历史延续性,二是让地方财权与事权相匹配。

费改税,足够吗?

提到现行草案思路,王金南略带遗憾地告诉财新记者,费改税是最简单的模式,政策效率不高,甚至出现政策效率下降。“不管是费还是税,都是企业的成本,对它来说是一样的。如果仅把排污费,变成污染排放税,就太简单了,有点换汤不换药。”

学术界对环境税制研究不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环境税收政策与设计及效应研究》由环保部环境规划院与财政部下设的财科所共同完成,王金南担任项目负责人。该项目设计了一整套中国环境税收政策框架,其中关于独立型环境税,包含四项税目:污染排放、污染产品、生态保护和二氧化碳。

污染排放包括大气、水、固废、噪声等子税目。污染产品包括塑料包装、电池涂料、农药等子税目。生态保护有自然保护区、矿产资源开采生态保护等。

相比之下,当前草案中,四项只取其二:污染排放与二氧化碳,而二氧化碳又极可能遭到删除。

王金南认为,如果最终环境税只是简单的费改税,将失去其应有的政治意义和政策效率,反而会增加改革成本。

该项目团队将上述四种税目,分别按照低、中、高税率组合成多套方案,并用模型计算其对GDP、CPI等指数影响。研究发现——

同时征收污染排放税和碳税,协同减排效应明显,但需要将税率提到较高水平,才能取得明显促进减排的作用。

四种税目组合征收,能够以较低税率减少更多污染物、二氧化碳排放,可以充分发挥不同税目的协同减排效应。

环境税收对污染物和二氧化碳的减排作用,远远高于对GDP的负面影响。

也就是说,如果单纯开征污染排放税和碳税,即草案思路,需要在前文所述税率基础上,再做提高;如果四项税目“组合拳”,则可以较低税率实现减排目标。

这也是为何王金南会担忧,仅是费改税,且低税率水平,将难以实现环境税遏制污染的初衷。

为何近期开征

近日财科所的报告中,设计了煤控财税政策的改革路线图,认为应当在2016年前开征环境税,2019年开征低水平碳税。

王金南的项目提出了环境税整体路线图设想:2015年—2017年,开征污染排放税,择机开征碳税;2018年—2025年,开征生态保护税、污染产品税,扩展污染排放税的征税范围,调整碳税范围和税率;2026年—2030年,加大碳税力度,逐步建成统一环境税体系。

由于气候政治,碳税一词相对环境税更为敏感。王金南向财新记者分析,为了减少对贸易、竞争力的影响,可以从低税率开始征收,没有必要抬很高。“但污染排放税,这是自家后院的事,无论如何也要重视。”

“不能再像广受诟病的排污收费制度一样,用一个低税率的环境税去‘鼓励’企业排污,去‘促进’污染产品的消费。如果能够在今年巴黎气候大会之前,出台包括碳税的环境税法案,展示中国负责任环境大国形象,也许是一个好的政策选项。”他强调。

中国首次明确开征环境税,是在2007年6月,国务院颁布《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研究开征环境税”。

当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保部开始联合开展环境税研究。

2011年10月,国务院在《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又提出“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加快资源税改革,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的税收制度改革内容。

近八年来,关于环境税的国务院文件、国家课题纷呈。每次文件出台,都会引发社会上的新一轮讨论,讨论重点之一是对环境税出台时间的预测。然而至今草案仍在讨论当中。

“近期出台环境税政策的宏观背景非常好。现在环境形势坦率讲,比较严峻。在这种情况下,从中央到各个部门、企业、老百姓,大家对环境改善有很大共识。”苏明对环境税在两年内出台颇具信心。

贾康在提案中称,当前是开征环境税有利时机,“近期和未来一段时间市场煤价、油价的下行,使通胀压力缓解,也提供了开征环境税的重要时机。此时开征环境税,企业更容易消化,因而环境成本上升带来的企业运行成本上升,对宏观层面整体经济运行的影响也较小。”

同时,贾康认为,因为环境问题凸显,民众对出台更多保护环境措施的呼声很高,配之以公共宣传,还可以更加突出环境税作为有效的减排政策工具的角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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