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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现状透视

更新时间:2015-03-31 22:47 来源:人民政协网 作者: 阅读:704 网友评论0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现状透视

“如果快的话,这起诉讼3个月内就能出结果。”3月24日,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兼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告诉记者。由于长期超标排污污染大气的行为,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被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公益诉讼,索赔近3000万元。当天,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据了解,此案是新环保法颁布后第一个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具有典型意义。

随着新环保法的颁布,能够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主体开始扩大到社会公益组织,一系列公益组织发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使得今年被称为环境公益诉讼“元年”。记者调查发现,在法律与政策的驱动下,这一领域虽然正在不断创新,但也存在一些长期待解的难题。

首例“雾霾公益诉讼”引发社会关注

晶华公司位于山东德州城区,工厂排放的气体已造成多年污染。去年10月中下旬,中华环保联合会收到相关投诉,随后派工作人员进行核实。

“在城区内排放黄色与黑色的烟尘,排污现象特别明显,附近老百姓都不敢开窗。”马勇告诉记者:“这家企业的污染行为已不是一天两天了,曾多次被当地环保部门乃至环保部通报处罚。”

“国家有关部门屡罚不止,且新环保法实施后还在排放,这就涉嫌故意排放。”中华环保联合会分析认为,基于行政执法力度不够的现状,于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作为新环保法实施后第一起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公益环境诉讼,引发了社会的普遍关注。业内一致认为,此案对以环境公益诉讼方式推动和加强雾霾治理与污染治理,具有很强的标杆意义和示范价值。在实际操作层面,此案也反映了两个具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大气污染的损害鉴定。以往的环境公益诉讼大多涉及水污染、土壤污染等,较易估算损害。而大气污染的损害难以衡量。“很难说雾霾跟这家企业有多大关系,也难以根据科学模型计算出损害结果。”马勇说:“工作人员也很难进入厂区核心地带进行大气测量。”

据了解,此次环境公益诉讼的索赔额度在2820万元左右。这笔资金分为两部分,其一是计算出来的该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成本,约为2040万元,另一部分是惩罚性赔偿,约为700多万元。

马勇告诉记者,这是有依据的:新环保法司法解释第23条,法院可以认可原告通过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成本的方式计算损害赔偿费用。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副教授胡静表示,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晶华公司一案,从司法实践上或许可以为大气污染类型的环境公益诉讼闯出一条新路。

第二个问题是损害赔偿费用归属使用问题。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对此各地的做法

不一,通行的做法有两种。一种是政府部门设立专门基金,只要在辖区发生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企业赔偿款将纳入基金用于治污;另一种做法是地方财政设立专门账户,赔偿款用于专项环境治理。

中华环保联合会此次采用第二种做法,要求将赔偿款打入当地财政专户。“当然,这笔专款由谁负责,谁监督,治污是否采用招标的方式等,需要下一步继续探索。”马勇告诉记者。

立法进步推动“元年”到来

“今年我们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有可能会达到十余起。”马勇告诉记者。

作为环保部主管的公益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已经将环境公益诉讼列为重要业务之一,这表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大环境正在改善。

201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让环境公益诉讼摆脱了“无法可依”的局面,但却依然不尽如人意。2013年,中华环保联合会共开展8起环境公益诉讼,法院均以原告主体不适合为由未予立案。

据了解,《民诉法》修订之前,公益诉讼并不被认可,因为法律将民事诉讼的原告限定为“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这导致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都不能提起公益诉讼。

在《民诉法》修订后,“直接利害关系”已松绑,但新《民诉法》条文中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过于概括和抽象,具体指哪些“机关”和“组织”也引起不少争议。

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环保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其中就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予以明确规定,符合条件扩大为社会组织,条件是“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且“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随后,在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记者还发现,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晶华公司一案,损害鉴定赔偿额度的依据也来自《解释》相关内容。

“随着立法的进步,我们一致认为,今年是环境公益诉讼‘元年’。”马勇说。

社会组织参与

仍面临资金和能力困局

2015年1月1日是新环保法实施的第一天。

这一天,民间公益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收到福建省南平市中院立案受理通知书。本案中,被告涉嫌在未依法取得占用林地许可证及未办理采矿权手续的情况下,在南平市葫芦山开采石料,造成原有植被严重毁坏。

本案被称为新环保法实施后环境公益诉讼首案,但自然之友负责人张伯驹却并不乐观。

因为当前社会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面临三大难题:不具备提起诉讼的实力、缺乏证据收集的专业能力、难以承担高昂的诉讼费用。

张伯驹表示,他曾调研过全国700多家有资格提起环保公益诉讼的机构,其中不少有政府背景的社会组织一般不愿意参与诉讼,而民间环保公益组织中有实力、愿尝试的也并不多。

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教授王名表示,当前的现实是很多民间公益组织经费本就紧张,很难再拿出费用来聘请专家或请专业机构做鉴定,而环境公益诉讼一旦缺乏资金和专业资源的支持是难以为继的。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自然之友在2011年发起的云南曲靖铬渣污染公益诉讼案,至今尚未开庭,因为前期的鉴定费就达到700多万元。而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晶华公司案,仅诉讼费用也需18万元左右。

但一个值得高兴的进步是,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环保部曾联合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中规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在诉讼中所需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检验、鉴定等必要费用,可以酌情从判决被告承担的款项中支付。

马勇认为,社会公益组织也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缓交或减免费用、申请基金会资金等手段解决此问题。但高昂的诉讼费用目前仍是公益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短期内难以解决的一个“门槛”。

“从长远来看,既然法律与政策的大环境得到改善,环保公益组织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投入就会持续增加。随着相关公益组织的能力不

断提升,我们相信环境公益诉讼真正的‘春天’已经不远了。”一位相关学者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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