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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最大走私固体废物案宣判 11名被告获刑

更新时间:2015-04-02 08:40 来源:中国网 作者: 阅读:605 网友评论0

4月1日电 记者马超 通讯员孙彩萍 今天上午,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海关总署一级挂牌督办案件、江苏省数量最大的走私固体废物案作出一审宣判,

3家被告单位、8名被告人因犯走私废物罪均被判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娄底盛鸿公司、常州沪新公司、日照依海公司、被告人何某萍、关某、谢某东、顾某平、李某生、苏某一、辛某伟、蔡某东,在明知高炉灰、高炉渣等工业废料为国家法律明确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逃避海关监管,将上述固体废物伪报成“铁矿砂(粉)”,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泰州、江阴、镇江、日照海关申报进口固体废物14票59753.8吨,其行为均构成走私废物罪。

在共同走私废物犯罪中,被告人何某萍、关某、顾某平共同走私废物14票计59753.8吨;被告人苏某一参与走私废物12票计51697.61吨;被告单位娄底盛鸿公司、被告人谢某东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参与走私废物7票计29843.54吨;被告单位常州沪新公司、被告人李某生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蔡某东作为该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参与走私废物2票计8572.17吨;被告单位日照依海公司、被告人辛某伟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参与走私废物2票计8056.19吨。

第一被告人何某萍辩护人提出,韩国高炉灰、高炉渣可以回收利用,变废为宝,未严重危害环境。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2009年第36号)之规定,冶炼钢铁所产生的其他熔渣、浮渣及其他废料,包括冶炼钢铁产生的除尘灰、除尘泥、污泥等,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本案中,走私进口的高炉灰、高炉渣等工业废料属于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走私进口使用后不仅严重污染环境,损害人体健康,危害高炉,相关使用企业亦因环境污染被环保机关处罚。本案近5万吨固体废物已在国内销售、使用,大量有害物质进入我国环境系统,将对大气、土壤、水流产生长期危害。故法院认为该项辩护意见依法不能成立。

法院根据各被告单位、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单位娄底市盛鸿贸易有限公司犯走私废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被告单位常州沪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犯走私废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被告单位日照依海钢铁炉料有限公司犯走私废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何某萍、关某、谢某东、顾某平、李某生犯走私废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到五年不等徒刑,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到四十万元, 被告人苏某一、辛某伟、蔡某东因系从犯并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不等徒刑,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到三十万。被告单位以及被告人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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