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开出首张环境违法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书
4月9日,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环镇派出所内,办案民警向强昊金属铸件有限公司法人孙某宣读了处罚决定,随后将孙某带上警车送往拘留所。
这是新《环保法》实施以来,南通市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实施行政拘留的第一案。
违法现场:未批先建冲天炉,第一次处罚后拒不停止
根据群众信访举报,如东县环保局执法人员于今年3月9日、10日、11日,连续3天对强昊金属铸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据记者了解,强昊金属铸件有限公司是一家注册资本20万元,以铸件、机械配件加工和销售为主的民营企业。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厂区新建了一座2吨/小时的冲天炉,这一项目未依法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根据新《环保法》第61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3月12日,如东县环保局对违法企业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东环改字〔2015〕2号),要求这家公司立即停止2吨/小时的冲天炉项目建设,并于2015年3月13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如东县环境保护局。
3月26日,当环保执法人员再次来到强昊金属铸件有限公司时,发现企业非但没有停止建设,而且现场对2吨/小时冲天炉安装了围栏和鼓风机。
执法决定:行政拘留企业法人,有力打击违法行为
根据新《环保法》第63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对于强昊金属铸件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停工要求的行为,如东县环保局将本案材料移送至如东县公安局。
4月2日,如东县公安局做出受案决定。经过缜密调查,如东县公安局于4月9日正式出具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书,对企业法人孙某实施7日的行政拘留,拘留日从2015年4月9日至16日。收到拘留决定书后,孙某表示不服:“我就对炉子装了个护栏和鼓风机,还没有点火开炉,没有造成污染。”
然而在铁证面前,他还是被警方依法拘留。新《环保法》实施之前,未
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难以叫停。环境保护部门只能依靠自身执法力量,进行经济处罚。但处罚要经过听证、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还要给企业3个月的复议和诉讼时间。只有对法院判决后3个月仍不执行的,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这种情况又要经过长时间的审查、执行过程。
“有时一个案件办下来,少则几个月,多则一两年,耗费了大量的行政成本,最终对企业也就罚了几万元,根本无法对环境违法行为起到实质性的惩戒效果。”如东县环保局法宣科科长姚丽华说,“现在公安可以直接拘留法人了,对企业震慑非常大,这一举措就是新《环保法》的‘铁齿铜牙’”。
南通市环保局法规处处长刘华军介绍说,从2014年南通市环保处罚件数和总罚金来看,平均处罚力度为每起案件5.7万元。这种处罚力度能否震慑到环境违法行为?答案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一些个年利润动辄上百万、上千万甚至过亿元的排污企业,几万元的罚金等于“隔靴搔痒”。这也是过去长期以来造成环境违法成本低的主要原因,而新《环保法》的实施扭转了这一局面。
部门联动:环保部门主动作为,公安部门积极配合
在这起案件中,环境保护部门主动作为、严格执法,公安机关及时介入、积极支持,从而严厉打击了强昊金属铸件公司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此案迅速办结,最大程度降低了排污行为的环境危害,凸显了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联合执法、联合办案的重要性。
新《环保法》除了规定“未批先建、拒不停止”的情形适用行政拘留之外,还规定了其他3种情形。包括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南通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队长王德祥说:“将行政拘留用于比较常见的环境违法行为之中,这是对尚未构成环境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最严厉的制裁。虽然只是短期拘留,但对违法者产生的心理震慑效应和对其他排污单位的警示教育作用不可小觑。”
南通市环保局局长助理陆汉勇强调,在当前贯彻落实新《环保法》、加强环境执法监督的高压态势下,对有些环境违法案件应该采取“一案双查”和“一案多查”的办法,既要查处企业,也要追究执法人员监管责任。“有案不查、有案不移,本身就是失职渎职。所以环保部门要用准用足法律,提高执法水平和案件移送力度,共同打好治理污染的‘组合拳’”。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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