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农村环境保护 推进城乡环保工作一体化
为实现环境保护的城乡公共服务水平,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已经付诸实施的新环保法中有关农村、农业环境保护的条文内容增加不少,体现出从城市环境保护向农村环境保护拓展,从工业环境保护向农业环境保护跨越的新趋势。
新法在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该条第二款提出,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新法明确了县乡两级农村行政管理机构对提升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的职责,并进一步明确要求两级政府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同时也使得上级政府对其环保目标责任的审查和考核评价有了法律依据。
新法施行后,农村生活废弃物处置工作有了明确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应从管理机构的设置、规划编制、设施建设、资金支持、技术支持和长效运行管理方面,予以全方位设计、执行,确保县域生活垃圾的全面收运和无害化处置,以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村容整洁要求。
新法要求,今后“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这是我国全方位环境保护的一个巨大突破,标志着在立法层面已经将城乡环保工作一体化的要求提出来了。
针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不足的瓶颈,新法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今后,各级政府将全面协调各项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的资金要求,全方位考虑预算安排,为农村综合整治提供全面的资金支持。
为了防止农民过度使用农药、化肥等,避免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新法明确了相关部门和机构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的指导职责,以政府之力提高农业面源污染控制能力。通过农村、农业环境保护,防控不符合农用及环保标准的固废、废水进入农田,降低农药、化肥等的投入,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农田环境。
对于广受关注的农作物秸秆焚烧问题,新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农业等部门负有指导农民科学处置之职责。畜禽粪便已成为我国污染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十二五”及今后总量削减的重要方向。新法明确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经营者对畜禽粪便等废弃物科学处置的义务,全面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的控制管理。
随着新法的深入实施,实现城乡一体化,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将生态文明理念融入农村发展,加强农村环境治理,已经成为生态文明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杨爱群整理)
延伸阅读:发展生态农业的优势
生态农业是按照生态学原理和经济学原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和现代管理手段,以及传统农业的有效经验建立起来的,能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现代化高效农业。
生态农业要求把发展粮食与多种经济作物生产,发展大田种植与林、牧、副、渔业,发展大农业与第二、三产业结合起来,在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思想的指导下,按照农业生态系统内物种共生,物质循环,能量多层次利用的生态学原理,因地制宜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与传统农业技术相结合,充分发挥地区资源优势,依据经济发展水平及“整体、协调、循环、再生”原则,利用传统农业精华和现代科技成果,通过人工设计生态工程、协调发展与环境之间、资源利用与保护之间的矛盾,全面规划,合理组织农业生产,实现农业高产优质高效持续发展,达到生态上与经济上两个良性循环,经济、生态、社会三大效益的统一。
生态农业不同于一般农业,它不仅避免了石油农业的弊端,并发挥其优越性。通过适量施用化肥和低毒高效农药等,突破传统农业的局限性,但又保持其精耕细作、施用有机肥、间作套种等优良传统。它既是有机农业与无机农业相结合的综合体,又是一个庞大的综合系统工程和高效的、复杂的人工生态系统以及先进的农业生产体系。以生态经济系统原理为指导建立起来的资源、环境、效率、效益兼顾的综合性农业生产体系。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得到全球的共同响应,可持续农业的地位也得以确立,生态农业作为可持续农业发展的一种实践模式和一支重要力量,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新时期,无论是在规模、速度还是在水平上都有了质的飞跃。
简单地说,生态农业吸收了传统农业的精华,借鉴现代农业的生产经营方式,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指导思想,实现农业经济系统、农村社会系统、自然生态系统的同步优化,促进生态保护和农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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