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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固废防治条例6月实施

更新时间:2015-04-22 10:03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周迎久 阅读:1455 网友评论0

  

3月26日,经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民主表决,《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得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  

作为一部有直接上位法的实施性地方法规,《条例》针对当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突出问题,结合河北省实际,除了对上位法的一些规定作了细化之外,也做出一些创新规定。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不良记录制度,并将不良记录向社会公布,引入公益诉讼制度。同时,通过细化法律责任和提高罚款下限,《条例》进一步加大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记者了解,这部《条例》结合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把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办法,上升到地方法规的高度,对环境法律法规确立的一些基本管理制度进行了细化、补充和完善,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环境责任,规范了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单位的环境行为,是一部操作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  

“这是一部针对河北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而制定的重要法规,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体现了立法引导、推动改革发展的新要求。”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宋恩华表示,《条例》对于依法管理和严格控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维护生态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多次审议修改完善  

河北是工业大省,也是产废大省。近年来,由于钢铁、电力、煤炭、化工、制革等固体废物污染的重点行业规模较大,河北省固体废物产生量居高不下且呈逐年增长趋势。相关数据显示,2013年河北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达4.3亿吨,居全国首位。  

不仅是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新型固体废物的污染问题也逐渐凸显。随着消费结构的变化和消耗性物品增多,城市生活垃圾逐年增长,农村和农业固体废物大量产生,垃圾围城、垃圾围村现象时有发生,日益严重的固体废物污染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环境安全。  

“河北针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实施办法出台于12年前,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需要,迫切需要重新制定一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地方性法规。”河北省环保厅厅长陈国鹰表示,要想采取综合性措施解决固体废物污染问题,必须立法先行。  

据河北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处长高英华介绍,《条例》前后经历两次审议修改完善。早在2013年,《条例》就被列为河北省政府立法计划调研项目,河北省环保厅组织人员对全省固体废物管理情况开展了大量基础调研工作,同时还认真研究了其他12个省份的地方相关条例制定情况。之后,《条例》被列入河北省人大、省政府2014年立法计划,河北省环保厅组织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借鉴外省市立法经验,经反复讨论,形成了初稿,并送河北省法制办进行审查。“期间,河北省人大环资委专门对全省各地固体废物管理工作进行了调研,全程参与了《条例(草案)》的起草和修改工作。”  

高英华告诉记者,去年11月,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和法工委会同环资委、河北省环保厅进行了认真修改。经过向各设区市人大常委会以及河北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赴基层走访座谈等,《条例(草案)》又在适用范围、提高公众意识、加强政府责任、建立不良记录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增补和修改。  

今年3月24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对于文本章节结构、农村垃圾的处置等问题继续做出修改,增强了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3月26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  

建立不良记录制度  

“《条例》分为总则、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46条。”河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任曹培锋介绍说,《条例》在加强政府责任、提高公众意识、细化法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等方面作了极具力度的规定,必将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相关管理工作上起到重要作用。  

《条例》的一个显著特色就是加大了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处罚力度,依照相关规定提高了罚款下限。“提高违法成本,才能震慑违法行为,让那些容易形成固体废物污染的单位‘不敢为’。”曹培锋说。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条例》在初审过程中,有的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为了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应当建立不良记录制度,对负有污染防治责任而拒不履行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给予一定的限制。  

这一建议在《条例》中得以明确,第2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不良记录制度,并将不良记录向社会公开。同时,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了救济途径和退出机制。  

为了确保《条例》与新《环保法》相衔接,参照新《环保法》,《条例》引入公益诉讼制度。《条例》第30条明确规定,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其提起公益诉讼,扩大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范围。  

与此同时,《条例》强化了政府在污染防治中的主导作用,明确了政府责任。《条例》第9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分类处置设施建设和综合利用,将其纳入公共服务范围,制定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规划,规范固体废物的管理,采取措施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此外,《条例》还规定,对于没有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不复存在的固体废物污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强化危险废物管理  

“《条例》虽然有直接的上位法,属于实施性条例,但是针对当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突出问题,结合河北省实际,除了对上位法的一些具体规定作了细化之外,也做出一些创新规定。”河北省环保厅副厅长殷广平介绍说,《条例》特别要求加强对污泥、医疗废物和餐厨垃圾等固体废物的管理。  

针对目前关于餐厨垃圾、处理工业污水产生的污泥、执法部门收缴的假冒伪劣产品的管理体系不够完善的现状进行了规范。《条例》第12条规定,污泥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落实污泥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污泥产生单位不具备污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能力的,应当对污泥进行稳定化和脱水处理,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业进行利用和处置。  

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餐厨垃圾,并委托依法取得相关许可的单位运至指定场所集中处置。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配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设施,对餐厨垃圾进行统一管理,并建立相关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垃圾的产生量和处置情况,台账的保存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  

针对医疗垃圾等危险废物的管理,《条例》第31条要求,河北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省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建立危险废物转移、利用、处置信息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本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本地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条例》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危险废物台账,详细记录所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成分、数量、流向以及贮存、利用和处置等情况;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单位要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详细记录本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成分、来源、数量、流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危险废物台账和记录簿的保存时间应当在10年以上。  

转移危险废物的,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在省内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移出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商接收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向省外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商接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严格控制省外的危险废物转移至本省行政区域内贮存或者处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接收非法转移的危险废物。  

农村固废集中处置  

“多年来,在河北省一些村庄生活垃圾随处倾倒堆放的问题,将从法律层面得以解决,《条例》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做出明确规定。”曹培锋说,《条例》对农村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提出了明确要求,并首次以立法形式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中的职责。《条例》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置进行了规范,要求建立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置的制度,同时专门对暂时不具备转运和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地区农村作了特别说明。  

针对农村固体废物无序堆放、卫生条件恶化的现状,河北省把农业和农村固体废物纳入防治体系。《条例》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等措施,积极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加强对农用薄膜、废弃农药和化肥、农药的包装物等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置工作,防止或者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畜禽养殖污染是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为了防治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污染环境,《条例》第11条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便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未达到规模养殖的畜禽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畜禽养殖相对集中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引导和支持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采用沼气和有机复合肥生产等技术区域化处理畜禽粪便。  

曹培锋向记者解释说,《条例》第20条规定,农村生活垃圾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建立清运制度,实行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区)集中处置。暂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地区,经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其监督下对生活垃圾就地无害化处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偏远地区农村加快建设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对生活垃圾实行集中处置。生活垃圾应当在分类后到指定地点投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合理设置,并定期检查维护。  

河北省是矿产大省,曾因矿山开发形成了大量“秃头山”,生态环境破坏严重。为防治开矿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条例》还规定,矿山企业应当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煤矸石和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并负责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尾矿、煤矸石和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封场,并进行绿化或者复垦,防止造成二次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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